桂建村镇[2009]5号
各市建(规)委、规划局、文化局:
根据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做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的精神,为了更好地保护、继承和发展我区优秀建筑历史文化遗产,弘扬民族传统和地方特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自治区建设厅和文化厅,从今年起,在全区范围内分批选择具有重大历史价值和革命纪念意义,能较完整地反映一定历史时期内传统风貌和地方民族特色的城市、镇、村,公布为自治区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按照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相关要求,制定保护规划,切实加以保护。具体申报条件和评比办法见附件。各市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评选办法(试行)》(详见附件)的要求,组织申报推荐第一批自治区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并于2009年6月30日前将相关材料分别报送自治区建设厅村镇处和文化厅文物处。自治区建设厅、文化厅将会同相关部门在各市推荐上报的历史文化名镇(村)的基础上,进行实地考核,评选出第一批自治区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和名村。
联系人:
自治区建设厅:覃 娴 电话及传真:0771—2260102
E—mail:gxjstczc@163.com
自治区文化厅:陆 卫 电话及传真:0771—5626764
E—mail:lululu09@163.com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厅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