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人[2008]53号
各市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43令)、自治区政府《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强节能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06]44号)和全区节能减排会议精神,进一步推动全区建筑节能工作,经研究,我厅拟于2008年7月在全区继续开展建筑节能岗位培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本次培训主要针对建筑施工、工程监理、房地产开发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主要包括项目经理、现场施工管理人员、质检员、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员、见证取样人员等。
二、培训时间、地点
培训班从2008年7月上旬开始分期进行,每期培训时间2天,全部脱产培训。根据各市报名情况选择3~4个地市做为培训地点,附近城市学员采取就近原则参加培训。
三、 培训内容和教材
以与建筑施工、质量验收、监理有关的国家和自治区建筑节能标准和应用技术为重点。主要内容包括:新颁建筑节能政策法规;新颁发的建筑施工节能标准与规范;建筑节能技术与应用等。
培训教材由自治区建设厅统一组织编印。
四、培训费用
培训费(资料费)要求在报到时交清。参加培训人员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五、其他事项
(一)学习结束经考试合格,由我厅颁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节能岗位培训合格证书》,作为本人从事建筑节能工作上岗证明。未取得建筑节能岗位培训合格证的人员,不能从事与建筑节能相关的工作,我厅将建筑节能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检查列为今年下半年全区建筑节能专项检查的重点内容之一。
(二)举办建筑节能岗位培训班,是我厅贯彻落实加强节能工作的一项基础性工作。这次培训时间紧、任务重,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落实具体部门和专门人员负责,认真组织,切实把培训工作抓实抓好。
(二)培训班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我厅科技处(联系电话及联系人: 0771-2260041黄卉)和厅职工培训中心(联系电话及联系人: 0771-2260136曾全方)负责。请各市建委做好本辖区内的培训报名组织工作,并于2008年7月2日前将本市参加建筑节能培训人员总数报我厅科技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