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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决定书(桂建罚字〔2018〕36号)

2018-11-30 10:44:25 来源:广西住房城乡建设厅网 收藏

桂建罚字〔2018〕36号

广西正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经查,2018年2月8日,你公司在玉林市首成•天悦商住小区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工人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据《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政府关于玉林市首成•天悦“2•8”一般事故调查结案的批复》(玉区政函〔2018〕45号),认定你公司存在以下行为:

    一、聘请不具备特种作业操作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二、未认真落实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未认真对进场作业人员进行考核,未能及时发现特种作业人员不具备特种作业操作资格,或者在发现问题后未及时处理。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

    我厅已于2018年11月6日向你公司送达《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告知书》(编号:桂建罚告字〔2018〕40号),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厅提交陈述、申辩材料或提出听证要求。

    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厅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暂扣期间不得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承接新的工程业务,时间自2018年12月15日起计算。

    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2日内,持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所有副本到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办理有关手续。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通讯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金湖北路58号广西建设大厦2102室。

    联系人及电话:张祖盛,0771-2367201。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