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罚字〔2018〕37号
广西百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经查,2017年12月11日,你公司在龙州县中医医院业务综合楼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安全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据《龙州县人民政府关于龙州县中医医院业务综合楼工程项目工地“12•11”事故调查结案的批复》(龙政函〔2018〕73号),认定你公司存在以下行为:
一、对项目安全检查不到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未能及时发现并督促项目消除塔吊起升高度限位器被短接失效这一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二、对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在使用塔吊进行吊运作业时,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检查塔吊的使用情况。
三、施工作业现场安全防护措施落实不到位,在使用塔吊进行吊运作业时,未设置安全警戒线并实行封闭管理,未采取有效的预防和监控措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九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八项、第十项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
我厅已于2018年11月7日向你公司送达《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告知书》(编号:桂建罚告字〔2018〕36号),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厅提交陈述、申辩材料或提出听证要求。
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厅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暂扣期间不得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承接新的工程业务,时间自2018年12月15日起计算。
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2日内,持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所有副本到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办理有关手续。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通讯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金湖路58号广西建设大厦2102室。
联系人及电话:张祖盛,0771-2367201。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