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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决定书(桂建罚字〔2018〕38号)

2018-11-30 10:49:39 来源:广西住房城乡建设厅网 收藏

桂建罚字〔2018〕38号

广西添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经查,2018年4月21日,你公司在上思县民族中学学生宿舍楼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工人触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据《关于上思县人民政府关于上思县民族中学学生宿舍楼项目工程“4•21”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上政函〔2018〕55号),认定你公司存在以下行为:

    一、未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三、对项目建设和施工人员的安全监管不严,相关管理人员安全监管缺失、日常的安全检查流于形式,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作业人员的违规作业行为。

    四、未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建设单位下达的工程质量安全隐患停工整改指令。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一项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厅已于2018年11月8日向你公司送达《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告知书》(编号:桂建罚告字〔2018〕37号),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厅提交陈述、申辩材料或提出听证要求。

    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厅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暂扣期间不得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承接新的工程业务,时间自2018年12月15日起计算。

    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2日内,持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所有副本到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办理有关手续。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通讯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金湖路58号广西建设大厦2102室。

    联系人及电话:张祖盛,0771-2367201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