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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决定书(桂建罚字〔2018〕15号)

2018-06-12 10:54:47 来源:广西住房城乡建设厅网 收藏

 桂建罚字〔2018〕15号

梁尊航(安全生产考核证号:桂建安C(2007)0002994):

    经查,2017年9月21日,由你担任专职安全员的广西壹峰建筑劳务承包有限公司承建的桂林市临桂区桂林医学院临桂校区职工住宅第二期工程A标段(30#、36#)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据《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广西壹峰建筑劳务承包有限公司桂林医学院临桂校区职工住宅二期工程项目“9·21”事故调查处理结案批复》(临政复〔2018〕30号),认定你忽视安全生产管理,未认真履行职责,在工作中未认真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未及时制止和纠正无证上岗操作等违章行为,教育培训流于形式,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作为该项目专职安全员,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十三号)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以及《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二十条的规定。

    我厅已于2018年5月28日向你发出《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告知书》(桂建罚告字〔2018〕24号),你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厅提交陈述、申辩材料或听证要求。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四十条第一款和《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厅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暂扣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6个月。暂扣期间不得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承接新的工程业务,时间自2018年6月19日起计算。请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2日内,持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所有副本到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办理有关手续。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理决定的执行。

    通讯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金湖北路58号广西建设大厦2102室。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李金愿,0771-2366337;

                      莫  秀,0771-2260065。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