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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决定书(桂建罚字〔2019〕15号)

2019-02-03 10:24:18 来源:广西住房城乡建设厅网 收藏

 桂建罚字〔2019〕15号

谢剑明(安全生产考核证号:桂建安C(2015)0007333):

    经查,2018年4月20日,由你担任专职安全员的广西海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防城港市城南新区铁路沿线安置点(六区)路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2人死亡。根据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广西海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18年“4•20”土方坍塌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防政函〔2018〕79号),认定你在事故发生时不到位履职,是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

    我厅已于2019年1月29日向你发出《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告知书》(桂建罚告字〔2019〕13号),你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厅提交陈述、申辩材料或提出听证要求。

    依据《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厅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暂扣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1年,暂扣期间不得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担任专职安全员,时间自2019年2月4日起计算。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通讯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金湖北路58号广西建设大厦2002室。

    联系人及电话:张祖盛,0771-2366338。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