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设为收藏
保存桌面
手机端
使用帮助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决定书(桂建罚字〔2019〕29号)

2019-03-07 16:22:22 来源:广西住房城乡建设厅网 收藏

桂建罚字〔2019〕29号

广西华源电网建设有限公司:

    经查,2018年3月10日,你公司在天等县凯晟大地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据天等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天等县凯晟大地项目工地“3•10”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天政函〔2018〕74号),认定你公司存在以下行为:

    一、未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未按规定学时对作业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并考核。

    三、对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不到位,未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做好企业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保证培训质量,保证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并经培训合格方能安排上岗等。

    四、对施工现场管理不到位,特别是针对架子工作业时未系好安全带、安全绳等违规操作行为,未采取强有力的监督管理和处罚措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以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的规定。

    我厅已于2019年2月12日向你公司送达《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告知书》(桂建罚告字〔2019〕6号),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厅提出听证要求。我厅于2019年2月22日召开行政处罚听证会,听取了你公司的陈述、申辩并进行了复核。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厅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暂扣期间不得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承接新的工程业务,时间自2019年3月15日起计算。

    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2日内,持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所有副本到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办理有关手续。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通讯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金湖北路58号广西建设大厦2002室。

    联系人及电话:张祖盛,0771-2366338。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