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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决定书(桂建罚字〔2019〕26号)

2019-02-03 10:42:13 来源:广西住房城乡建设厅网 收藏

 桂建罚字〔2019〕26号

广西兴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经查,2018年1月13日,你公司在南宁市新兴产业园区广西正源电机有限公司工艺车间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据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政府《关于邕宁区新兴产业园区广西正源电机有限公司工艺车间项目“1•13”物体打击事故结案的通知》(邕府发〔2018〕10号),认定你公司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存在以下行为:

    一、未充分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未及时发现和制止工人进入危险区域作业。

    二、未教育和督促工人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向工人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厅已于2019年1月28日向你公司发出《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告知书》(桂建罚告字〔2019〕29号),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厅提交陈述、申辩材料或提出听证要求。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厅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暂扣期间不得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承接新的工程业务,时间自2019年2月4日起计算。

    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2日内,持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所有副本到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办理有关手续。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通讯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金湖北路58号广西建设大厦2002室。

    联系人及电话:张祖盛,0771-2366338。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