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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决定书(桂建罚字〔2019〕9号)

2019-02-02 10:02:21 来源:广西住房城乡建设厅网 收藏

广西鑫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经查,2018年7月26日,你公司在防城港市永恒财富广场二期项目C区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2人死亡。根据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广西鑫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18年“7•26”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防政函〔2018〕122号),认定你公司存在以下行为,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次要责任:

    一、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二、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三、未对新进场工人进行安全三级教育、班前教育。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一项和第五项的规定。

    我厅已于2019年1月28日向你公司发出《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告知书》(桂建罚告字〔2019〕32号),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厅提交陈述、申辩材料或提出听证要求。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和第六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厅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暂扣期间不得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承接新的工程业务,时间自2019年2月4日起计算。

    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2日内,持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所有副本到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办理有关手续。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通讯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金湖北路58号广西建设大厦2002室。

    联系人及电话:张祖盛,0771-2366338。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