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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决定书(桂建罚字〔2019〕16号)

2019-02-03 10:25:37 来源:广西住房城乡建设厅网 收藏

 桂建罚字〔2019〕16号

广西宏泰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经查,2018年3月21日,你公司在大化瑶族自治县羌圩乡中心幼儿园综合楼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据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化瑶族自治县2018年“3•21”建筑施工事故调查处理结案的通知》(大政办发〔2018〕58号),认定你公司存在以下行为:

    一、对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不全面、不深入、不彻底,隐患排查流于形式,造成部分长期存在的隐患一直未被发现并消除;安全管理上存在漏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没有形成“闭环管理”,对排查出来的隐患未进行跟踪整改,对监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未落实整改;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向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上报事故情况。

    二、未做好安全技术交底、班前安全教育工作。

    三、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

    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五、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培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厅已于2019年1月28日向你公司发出《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告知书》(桂建罚告字〔2019〕26号),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厅提交陈述、申辩材料或提出听证要求。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以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厅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暂扣期间不得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承接新的工程业务,时间自2019年2月4日起计算。

    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2日内,持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所有副本到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办理有关手续。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通讯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金湖北路58号广西建设大厦2002室。

    联系人及电话:张祖盛,0771-2366338。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