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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决定书(桂建罚字〔2019〕36号)

2019-08-08 09:41:21 来源:广西住房城乡建设厅网 收藏

 桂建罚字〔2019〕36号

 

广西正峰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经查,2018年3月20日,由你公司监理的贺州市厦岛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发生一起机械伤害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据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政府《关于贺州市新海投资有限公司贺州市厦岛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地“3.20”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贺八政办函〔2018〕43号),认定你公司存在以下行为,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一、对施工单位安排使用转岗人员全守转未经规范教育和培训持证从事搅拌机管理和操作的行为,未提出整改要求。

  二、对搅拌站现场存在较大危险区域未张贴安全警示标识、搅拌机未悬挂安全操作注意事项、操控室未设置岗位职责及操作规程、电源总电闸未按规范安装随意安放在供水池旁等安全事故隐患问题,未提出整改要求或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

  我厅已于2019年7月19日向你公司送达《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告知书》(桂建罚告字〔2019〕41号),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厅提交陈述、申辩材料或提出听证要求。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我厅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暂停你公司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承揽新的监理业务15日,时间自2019年8月9日起计算。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通讯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金湖北路58号广西建设大厦2002室。

  联系人及电话:何伟、张祖盛,0771-2366338。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