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管[2009]20号
各市建委,各有关单位:
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以下简称《08计价规范》)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桂建标[2009]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已颁布实施。为认真贯彻执行《08计价规范》和《实施细则》,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执行《08计价规范》和《实施细则》的重要性
《08计价规范》是在总结2003年以来,国家推行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3)(以下简称《03计价规范》)经验的基础上,为进一步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深化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08计价规范》与《03计价规范》相比,在许多方面得到了进一步完善:一是体现并遵循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补充和完善了《03计价规范》的内容,扩大了规范实施的范围和力度;二是总结五年来推行工程量清单改革的经验,设置了招标控制价,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和规费做了强制性的规定,将竣工结算和工程计价争议等内容纳入了规范;三是强化了工程实施阶段全过程计价行为的管理,增加了与合同价、工程结算等相关的内容,有利于防止或避免出现虚假施工合同,有利于遏制拖欠工程款之风,解决工程结算难的问题。《实施细则》总结了我区自2003年以来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经验,针对我区原计价办法及实施细则的部分内容执行难、操作性和指导性不强等问题,以《08计价规范》为蓝本,将其正文条款的内容细化,并结合我区实际计价情况对部分内容进行了局部的调整,使《08计价规范》更具有操作性和指导性。《08计价规范》和《实施细则》对于规范我区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计价行为,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将发挥重要作用。
二、《08计价规范》和《实施细则》的施行工作
(一)《08计价规范》中的第1.0.3、 3.1.2、 3.2.1、 3.2.2、 3.2.3、 3.2.4 3.2.5、 3.2.6、 3.2.7、 4.1.2、 4.1.3、 4.1.5、 4.1.8(广西《实施细则》为4.1.9)、 4.3.2、4.8.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二)自2009年4月1日起,凡未按《08计价规范》和《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进行施工招投标的建设工程项目,一律不予进行招投标备案;依法不需招标的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项目,亦必须按《08计价规范》和《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进行计价,否则,一律不予进行施工合同备案。
(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从业人员(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必须严格执行《08计价规范》和《实施细则》,凡未按规定执行者,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并加强对实施《08计价规范》和《实施细则》的组织领导,把实施《08计价规范》和《实施细则》工作做为当前工程建设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加强监管,切实抓出成效。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