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我区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我区建设工程造价编制原则和计价方法,维护发承包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结合我区实际,我厅组织编制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计价规范细则”)已通过审定,现予以颁布施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发包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应执行本计价规范细则。
二、本计价规范细则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同时停止执行。
凡2014年1月1日起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招标或非招标未签订合同的工程,均按本计价规范细则执行。2014年 1月1日以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合同的工程仍按原招标文件或已签订合同执行。
三、本计价规范细则中:第3.1.1、3.1.4、3.1.5、3.1.6、3.4.1、4.1.2、4.2.1、4.2.2、4.3.1、5.1.1、6.1.3、6.1.4、8.1.1、8.2.1、11.1.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四、本计价规范细则与我区现行各专业定额配套执行。
五、本计价规范细则由发布机关负责管理,具体的解释、补充、修改等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各单位在贯彻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各级造价管理机构反映。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