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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决定

2008-10-11 14:48:54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收藏
 

(桂发〔2008〕18号  2008年7月23日)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改善环境质量,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现就全面推进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以下简称“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作出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全面推进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一)近几年,我区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与全国平均水平差距仍很大。至2007年底,全区市、县城的污水集中处理率仅为11.78%,远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44.99%。全区城镇污水COD(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为45.5万吨,占全区COD排放总量的45%,而城镇污水处理厂COD削减量仅占全区COD削减总量的5.02%。全区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为38.28%,也明显低于全国平均水平44.5%。全面推进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快速提高我区城镇污水垃圾处理水平,形势逼人,任务紧迫。

  (二)全面推进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规划(2007—2011年)》、实现“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的关键举措,各级各部门要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把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正确处理好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近期效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切实抓紧抓好。

  二、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改善环境质量,确保群众饮水安全,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根本要求,以城镇污水垃圾处理率达到全国平均水平为目标,以市、县(市)人民政府为责任主体,以城市(包括设区的市和不设区的市,下同)、县城人口达l0万人以上的县、地处主要江河的县、北部湾区域和国家级园区为重点,多渠道筹措资金,引进国内外优势企业和先进技术,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积极推进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促进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不断提高我区污水垃圾处理水平。

  (二)目标、任务。2008年至2010年底,所有市、县(市)和国家级、自治区级园区建成污水垃圾处理厂(场)。全区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和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平均超过60%,力争达到70%。其中,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总体达到80%(南宁、柳州、桂林等3个城市分别达到85%以上,其他城市分别达到60%以上),县城总体达到50%以上;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总体达到80%以上,县城总体达到50%以上。

  “十一五”后三年,全区建设污水处理设施项目123项,实现日处理污水457万立方米(其中,新开工项目101项,实现日处理污水346万立方米;续建项目22项,实现日处理污水111万立方米);建设垃圾处理设施项目84项,实现日处理垃圾13330吨(其中,新开工项目73项,实现日处理垃圾9860吨;续建项目11项,实现日处理垃圾3470吨)。

  设区的市:未建成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必须于2008年全部建成相关设施并投产;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不达标的城市,必须于2008年至2009年继续新建、改建、扩建相关设施,并于2010年底前建成并投产。

  县(市)、园区:不设区的市、县城人口达10万人以上的县、地处主要江河和主要饮用水源的县、国家级园区,必须于2008年底前开工建设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其他县和自治区级园区,必须于2009年底前全部开工建设污水垃圾处理设施。不设区的市的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必须于2009年底前建成并投产。所有县、园区的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必须于2010年底前建成并投产。

  在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过程中,通过产业政策、财税优惠政策和财政资金的激励,扶持和引导社会资本投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及其相关的环保产业,带动我区环保产业技术研发、装备制造、技术服务的发展。

  三、加强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

  (一)加快推进项目前期工作。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项目业主要加大污水垃圾处理设施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投入,抓紧开展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环境影响评价、初步设计编制和审批核准工作。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一定要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遵循城市排水专业规划的要求。项目单位可以直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咨询设计、评估审查等单位要严格履行合同,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咨询设计和评估审查工作。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环保等部门,要提高工作效率,限时完成项目规划、用地、环评、节能审批。

  (二)加强项目建设管理。各市、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辖区内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统一规划、统一管理。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建设,认真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质量监督制等项目建设管理制度,完善工程质量管理监督体系,强化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确保工程质量。要规范资金管理,做到及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或挪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进行全过程审计。要按照项目开工、竣工目标要求,制定月度目标和施工方案,合理调配施工人员、资金、设备材料,加强组织协调,在保证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加快项目实施进度,确保项目按期或提前开工和竣工投产。污水收集管网和污水处理厂、垃圾收运设施和垃圾处理厂(场)要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建成并投入运营。

  (三)加强项目运营管理。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厂(场)要确保污水和垃圾处理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要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设计要求及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要求,确保项目治污效果。要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进一步改革运营机制,全面实行企业化管理,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人事、用工、分配制度和经营机制,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降低运行成本。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达到国家有关规定及合同要求的,建设主管部门要按合同约定付给污水处理厂相关经费。

  四、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

  (一)努力增加各级财政资金的投入。各级财政必须加大对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投入。要积极争取国债资金、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中西部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以奖代补专项资金。自治区本级财政要通过整合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专项资金、水资源费、环保专项资金、城镇建设专项资金和其他相关资金,进一步加大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投入力度。各市、县(市)要增加对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财政投入。

  (二)全面开征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费。从2008年第四季度起,全区各地全面开征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费。要制定相关管理办法,明确污水、垃圾处理费代征单位,完善征收机制。加强对自备水源单位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杜绝随意减免污水、垃圾处理费的行为。各地征收的污水、垃圾处理费,由本地财政部门统筹使用、管理。

  (三)积极发挥投融资平台作用。积极鼓励组建以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营为主业的自治区、市、县级投融资平台。以投融资平台为依托,整合资源,提高产业集中度,增强融资能力,为我区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筹集资金。要充分发挥投融资平台的融资作用,向社会发行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企业债券。

  (四)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放开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投资和经营市场,推行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特许经营制度,鼓励专业实力强、投资与管理经验丰富、信誉好的国内外各类投资主体参与污水垃圾处理设施项目的投资和经营。以市为单位统一制定招商计划、选定招商项目,统一对外招商。各市、县(市)要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资质、技术和运营管理能力的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单位,授予特许经营权限。

  五、切实提供政策保障

  (一)保障土地供应。污水垃圾处理设施项目选址要尽量少占耕地、避开基本农田,建设用地计划单列,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统筹安排,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以保证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用地需求。将污水垃圾处理设施项目列为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用地涉及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修改方案和建设用地材料一同报批。

  (二)减免税费。执行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坚决减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的税外负担,对于项目的各类规费、手续费等,按照能免则免、能减则减、就低不就高的原则,实行相应的减免政策。

  (三)优惠电价。全区所有污水处理厂、污水泵站、垃圾无害化处理厂(场)、垃圾中转站的生产用电统一按一般大工业电价执行。垃圾焚烧发电厂等综合利用的项目享受特殊上网电价。

   六、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切实抓好工作落实

  (一)成立全面推进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自治区成立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监察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自治区建设厅、自治区水利厅、自治区审计厅、自治区环保局、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招商局等为成员单位的自治区全面推进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全区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具体工作,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建设厅。各市、县(市)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

  (二)建立目标责任制。将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市、县(市)人民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污水垃圾处理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自治区人民政府与各市人民政府、各市人民政府与各县(市)人民政府要逐级签订责任状,以确保项目建设任务的完成和项目建成后的正常运营。各市人民政府作为市域项目建设责任主体对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各县(市)人民政府作为县域项目建设责任主体对所在市人民政府负责。各市、县(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内项目实施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建设、环保、招商等部门要落实专人,具体负责全面推进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各级监察机关和审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督职能。

  (三)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自治区建设厅牵头负责自治区全面推进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全面工作以及督办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参与监管指导污水、垃圾处理费的规范使用。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负责协调将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纳入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

  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对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与管理的宣传,并配合开展舆论监督工作。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项目的审批、核准等工作,并对口争取国家资金支持。

  自治区监察厅负责组织对各市、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进行效能监察,对行政不作为而延误污水垃圾处理设施项目建设进程等行为,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拨付中央及自治区本级财政资金、监督指导财政性资金的规范使用和对本级大额财政投资项目预算进行评审等工作,并对口争取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支持。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污水垃圾处理设施项目用地保障等工作。

  自治区水利厅负责协助做好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中涉及水资源管理方面的工作。

  自治区审计厅负责对政府投资资金的审计监督,组织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进程、决算实施审计监督。

  自治区环保局负责组织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各市环保局负责对污水处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自治区招商局负责指导各市、县(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的产业招商。

  自治区物价局负责审批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指导各市、县(市)做好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工作。

  各市、县(市)人民政府要根据上述部门职责对应明确本级有关部门的职责。要制定项目建设目标任务和工作计划,做到任务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不断加快推进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

  (四)加强指导与监督检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建设厅、环保局等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各市、县(市)对口部门的业务培训与指导,提高相关人员的技术和项目管理水平。自治区人民政府将组织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监察厅、建设厅、环保局等部门组成专项督查组,对各地污水垃圾处理设施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责任制落实、污水和垃圾处理费征收、项目建设进展、资金到位和使用、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及设施运行等方面的情况,并及时通报。各市、县(市)人民政府也要建立严格的监督、检查与指导制度,督查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和污水、垃圾处理费征收等方面的情况,并及时上报和通报。

  (五)实行严格的行政问责。要对各市、县(市)行政领导实行严格的“行政问责制”和评优创先“一票否决制”。对没有按时完成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目标任务或建成后不能正常运营、擅自停运或处理不达标、处理费征收不到位的市、县(市),除通报批评外,还要对有关市、县(市)人民政府进行行政问责,必要时对有关责任人采取相应的组织措施。

  (六)实行区域限批。对没完成目标任务,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滞后、收费政策不落实、项目建成后不运行或运行负荷不达标的市、县(市),将实施区域限批政策,暂停审批该区域内相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暂停审批其新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停止安排有关项目的补助资金。

  (七)加强宣传教育。各级宣传部门要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倡导全社会重视污水垃圾处理工作,树立“排污付费”的新观念,提高广大群众的环保意识,增强广大群众的社会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为加快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