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政发〔2008〕2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全面推进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面推进城镇污水生活垃圾
处理设施建设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决定》(桂发〔2008〕18号)精神,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目标任务
“十一五”后三年(2008年-2010年),全区必须完成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123项,日处理污水457万立方米(其中,新开工项目101项,日处理污水346万立方米;续建项目22项,日处理污水111万立方米);完成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84项,日处理垃圾13330吨(其中,新开工项目73项,日处理垃圾9860吨;续建项目11项,日处理垃圾3470吨),并同步配套建设相应的污水收集管网系统和垃圾收运设施。
(一)2008年目标任务
2008年底,全区地级市全部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部分处理率不达标的地级市、所有县级市、县城人口达10万人以上的县、地处主要江河和主要饮用水源的县、国家级园区必须开工建设污水垃圾处理设施项目。
(二)2009年目标任务
2009年底,所有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不达标的市、县和国家级、自治区级园区都必须开工建设污水垃圾处理设施项目。县级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成投入使用。
(三)2010年目标任务
2010年底,所有市、县和国家级、自治区级园区建成污水处理厂和垃圾无害化处理厂(场)。全区城镇平均污水集中处理率和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超过60%,力争达到70%。其中,设市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80%(南宁、柳州、桂林等3个城市达到85%以上,其它城市达到60%以上),县城达到50%以上;设市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0%以上,县城达到50%以上。
二、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实施方案
(一)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方案
“十一五”后三年,全区共建设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项目123项,日处理污水457万立方米,总投资127.03亿元。其中,新开工项目101项,日处理污水346万立方米,总投资95.67亿元;续建项目22项,日处理污水111万立方米,总投资31.36亿元。
1.新开工项目实施方案。
(1)2008年开工建设部分处理率不达标的地级市、县级市、县城人口10万人以上的县、地处主要江河和主要饮用水源县、国家级园区污水垃圾处理工程共39项,日处理污水184.3万立方米。
(2)2009年开工建设其它处理率不达标的地级市、其它县城及自治区级园区污水垃圾处理工程共59项,日处理污水141.6万立方米。
(3)2010年开工建设南宁市五象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桂林市东区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北海市大冠沙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共3项,日处理污水20万立方米。
2.续建项目实施方案。
“十一五”后三年,我区共有柳州市龙泉山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梧州市第一污水处理厂、防城港市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等污水处理设施续建项目22项,日处理污水111万立方米,总投资31.36亿元,至2007年底累计完成投资11.74亿元。
3.项目建成投产方案。
(1)2008年,建成投产柳州市龙泉山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梧州市第一污水处理厂、防城港市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等污水处理设施项目共14项,增加污水处理能力81.2万立方米/日。
(2)2009年,建成投产桂林市上窑污水处理厂改造工程、桂林市雁山区污水处理工程、北海市红坎污水处理厂二级处理一期工程等污水处理设施项目11项,增加污水处理能力32.3万立方米/日。
(3)2010年,建成投产南宁市江南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柳州市阳和污水处理工程、梧州市第二污水处理厂和所有县级市、县、国家和自治区级各类开发区污水处理设施88项,增加污水处理能力272.4万立方米/日。全区污水处理能力达437.75万立方米/日,污水处理率达71%。其中设市城市污水处理能力273.95万立方米/日,污水处理率81%(其中南宁、柳州、桂林3个城市污水处理率85%);县城污水处理能力163.8万立方米/日,污水处理率达50%。
(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方案
“十一五”后三年,全区共建设城镇垃圾处理设施项目84项,日处理垃圾13329吨,总投资43.35亿元。其中,新开工项目73项,日处理垃圾9860吨,总投资32.42亿元;续建项目11项,日处理垃圾3469吨,总投资10.93亿元。
1.新开工项目实施方案。
(1) 2008年开工建设北海市白水塘生活垃圾处理厂改扩建工程、玉林市生活垃圾处理二期工程、来宾市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工程等垃圾处理设施项目28项,日处理垃圾4295吨,总投资13.92亿元。
(2)2009年开工建设柳州市立冲沟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扩建工程、桂林市新建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百色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厂二期工程等垃圾处理设施项目45项,日处理垃圾5565吨,总投资18.5亿元。
2.续建项目实施方案。
“十一五”后三年,我区共有柳州市立冲沟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桂林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系统工程、梧州市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工程等垃圾处理设施项目11项,日处理垃圾3470吨,总投资10.93亿元,至2007年底累计完成投资6.36亿元。
3.项目建成投产方案。
(1)2008年,建成投产柳州市立冲沟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桂林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系统工程、梧州市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工程等垃圾处理设施项目9项,增加垃圾日处理能力3444吨。
(2)2009年,建成投产龙胜县拉麻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阳朔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工程等垃圾处理设施项目共10项,增加垃圾处理能力773吨。
(3)2010年,建成投产柳州市立冲沟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扩建工程、北海市白水塘生活垃圾处理厂改扩建工程、玉林市生活垃圾处理二期工程以及所有县级市、县城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项目共64项,增加垃圾处理能力8112吨。全区垃圾处理能力达15231吨,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70%。其中设市城市垃圾处理能力8674吨,垃圾无害化处理率81%;县城垃圾处理能力6557吨,垃圾无害化处理率50%。
三、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资金筹措方案
“十一五”后三年,全区建设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项目207项,总投资170.38亿元,到2007年底累计完成投资18.61亿元,其中: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123项,总投资127.03亿元,到2007年底累计完成投资12.18亿元;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84项,总投资43.35亿元,到2007年底累计完成投资6.43亿元。
“十一五”后三年全区建设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项目还需投资151.77亿元,初步筹资方案如下:
(一)争取国债和中央预算内投资12亿元;
(二)争取中央财政中西部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以奖代补专项资金9亿元;
(三)争取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8亿元;
(四)自治区本级财政通过整合预算内基建资金、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污水垃圾处理专项资金、水资源费、环保专项资金、城镇建设专项资金和其他相关资金,筹集7亿元;
(五)通过征收污水、垃圾处理费筹集建设资金8亿元;
(六)通过调整城市设施配套费增收解决5亿元;
(七)其余约102.77亿元资金通过市县财政投入、银行贷款、招商引资和业主自筹解决。
四、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作措施
(一)落实目标责任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按照项目开工、竣工目标要求,将项目建设的各个工作环节按月分解工作任务,将任务具体落实到各有关部门和项目业主,落实到人。做到任务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确保项目开工、竣工目标实现。
(二)加快项目前期工作
2008年计划开工建设的项目,必须在2008年10月底前完成设计、招投标等工作;2009年计划开工建设的项目,必须在计划开工月份前4个月完成初步设计,计划开工月份前1个月完成施工图设计和招投标工作;2010年计划开工建设的项目,必须在2009年底前完成设计、征地拆迁、招投标等开工前的各项工作。
(三)加强项目实施管理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组织项目业主,按照项目竣工目标要求,编制项目月度实施计划,合理调配施工人员、资金、设备材料,加强组织协调,确保月度施工计划完成。认真执行施工和设备材料招投标和监理制度,确保工程质量。及时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四)努力落实建设资金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要加强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的汇报衔接,努力多争取国家投资和发行企业债券;会同建设厅、环保局等部门,整合有关专项资金,加大对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投入。物价、财政、建设等部门,要加强污水、垃圾处理费征收的管理,从2008年第四季度起,全区所有的市县全面开征污水、垃圾处理费。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平均0.8元/立方米,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包括垃圾收集、运输、处理成本)征收标准,地级市不低于7元/户·月,县(市)不低于5元/户·月。所征收资金全部用于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维护。有关部门应积极向银行推介项目,以收费权为质押,扩大利用银行贷款规模。各市统一将项目对外招商,大力引进社会投资。各市、县财政每年要在财政预算和土地出让收益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选择符合条件的投资主体申请发行企业债券和其它融资。
(五)明确工作职责
1.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自治区全面推进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建立健全办公室工作制度,完善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责任,落实人员、经费,确保正常运转;督促各市县制定项目工作计划、目标分解、责任落实工作;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难点问题;组织检查、考核、上报、督办等工作;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安排;负责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由自治区建设厅牵头,抽调相关部门的人员组成。
2.各市、县人民政府职责。承担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主要责任,必须成立相应的领导组织机构,明确本级有关部门的职责,全力推进项目建设工作。重点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做好资金落实、征地拆迁、项目实施等组织协调工作。市县政府行政首长是本行政区内项目实施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
3.项目业主职责。具体负责实施项目,主要工作包括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筹措建设资金、征地拆迁、招投标、工程施工、竣工验收。涉及财政性资金项目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六)加强督促检查
1.定期开展督查。自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每个月对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进度、资金到位和使用、污水垃圾处理费征收等进行一次督查,每个月向自治区领导汇报一次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各地级市每月至少督查一次,并及时将督查情况上报自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2.建立信息报告制度。各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建设进展情况包括资金到位和使用、工程进度、污水和垃圾处理费征收等情况,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拟采取的措施。各市、县政府要明确市政(建设)、环卫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处理费征收情况的统计汇总上报工作。
(七)建立奖罚制度
1.建立奖励机制。对完成年度污水垃圾处理设施项目建设目标的项目负责人和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未按时开工建设污水垃圾处理设施项目或工程进度缓慢的市、县,要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并进行通报批评、媒体曝光。自治区财政列出专项资金,从2008年起每年用于对建设单位、相关部门和先进个人的奖励。
2.实行严格的行政问责。对市县行政领导实行严格的“行政问责制”和评优创先“一票否决制”。对没有按时完成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目标任务或建成后不能正常运营、擅自停运或处理不达标、处理费征收不到位的市县,对有关市县政府进行行政问责,必要时对有关责任人采取相应的组织措施。
3.实行区域限批。对完不成目标任务,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滞后、收费政策不落实、项目建成后不运行或运行负荷不达标的市县,将实施区域限批政策。暂停审批该区域内相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暂停审批其新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停止安排有关项目的补助资金。
附表1:“十一五”后三年广西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实施方案表.doc
附表2:“十一五”后三年广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实施方案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