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单位GDP能耗考核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工作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七月十五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单位GDP能耗考核和主要污染物
总量减排考核工作方案
自治区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七月八日)
根据《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要求,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省级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和《千家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的评分细则,以及国家环保总局下发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现制定我区单位GDP能耗考核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工作方案。
一、单位GDP能耗考核
国家对单位GDP能耗考核包括省级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和千家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两部分内容。两项考核的分值分别为100分,其中节能目标40分,节能措施60分。根据国家的评分内容,现细化和明确区直各单位的任务与分工。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
1. 节能工作组织和领导情况。
(1)建立本地区的单位GDP能耗统计、监测、考核体系。
牵头单位:自治区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委、监察厅、建设厅、交通厅、质监局、统计局、广西电网公司。
(2)建立节能工作协调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重大问题。
牵头单位:自治区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 节能目标分解和落实情况。
(1)将节能目标逐级分解。
①万元GDP能耗指标的分解和落实。
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自治区统计局。
②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指标的分解和落实。
牵头单位:自治区经委;配合单位:自治区统计局。
③建筑节能指标的分解和落实。
牵头单位:自治区建设厅。
④燃油节约指标。
牵头单位:自治区交通厅。
(2)开展节能目标完成情况检查和考核。
牵头单位:自治区经委;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统计局。
(3)定期公布能耗指标。
①公布当年全区和各市单位GDP能耗等指标及其降低率。
牵头单位:自治区统计局;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经委。
②公布重点耗能企业(含千家企业)当年节能目标完成情况。
牵头单位:自治区经委;配合单位:统计局。
3. 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情况。
(1)加快促进第三产业发展,使第三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上升。
牵头单位:自治区统计局。
(2)加快促进高技术产业发展,高技术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上升。
牵头单位:自治区统计局。
(3)制定和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
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自治区经委。
(4)完成当年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目标。
牵头单位:自治区经委;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环保局。
①完成当年火电机组、钢铁、水泥、造纸、酒精、味精、柠檬酸淘汰落后产能目标。
牵头单位:自治区经委。
②完成当年铁合金、电石淘汰落后产能目标。
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4. 节能投入和重点工程实施情况。
(1)建立节能专项资金并足额落实。
牵头单位:自治区财政厅;配合单位:自治区经委、发展改革委。
(2)加强对节能专项资金的安排,节能专项资金占财政收入比重逐年增加。
牵头单位:自治区财政厅。
(3)组织实施重点节能工程。
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全社会)、经委(工业)、建设厅(建筑)、交通厅(交通)。
5. 节能技术的开发和推广情况。
(1)把节能技术研发列入年度科技计划。
牵头单位:自治区科技厅。
(2)加强节能技术研发资金投入,节能技术研发资金占财政收入比重逐年增加。
牵头单位:自治区科技厅;配合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经委、建设厅。
(3)实施节能技术示范项目。
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全社会)、经委(工业)、建设厅(建筑)、科技厅(科技)、交通厅(交通)。
(4)组织推广节能产品、技术和节能服务机制。
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全社会)、经委(工业)、建设厅(建筑)、科技厅(科技)、交通厅(交通)。
6. 重点企业和行业节能工作管理情况。
(1)完成重点耗能企业(含千家企业)当年节能目标。
牵头单位:自治区经委;配合单位:自治区统计局、广西电网公司。
(2)实施年度节能监测计划。
牵头单位:自治区经委(工业)、建设厅(建筑)、质监局。
(3)新建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执行率完成年度目标。
牵头单位:自治区建设厅。
7. 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1)出台和完善节约能源法配套法规等。
牵头单位:自治区经委;配合单位:自治区建设厅、交通厅。
(2)开展节能执法监督检查等。
牵头单位:自治区经委(工业)、建设厅(建筑)、质监局、监察厅。
(3)执行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标准。
牵头单位:自治区经委(工业)、建设厅(建筑)、交通厅(交通)、质监局。
8. 落实节能基础工作情况。
(1)加强节能监察队伍、机构能力建设。
牵头单位:自治区经委。
(2)完善能源统计制度并充实能源统计力量。
牵头单位:自治区统计局。
(3)按要求配备能源计量器具。
牵头单位:自治区质监局,配合单位:自治区经委。
(4)开展节能宣传和培训工作。
牵头单位:自治区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配合单位: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委、建设厅、科技厅、交通厅、质监局、统计局,广西电网公司。
(5)实施节能奖励制度。
牵头单位:自治区财政厅;配合单位:自治区经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建设厅、交通厅、质监局、统计局。
(二)千家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
1. 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包括节能量、节能工作组织和领导情况、节能目标分解和落实情况、节能技术进步和节能技改实施情况、节能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节能管理工作执行情况。
2. 牵头单位:自治区经委。
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
主要污染物,是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实施总量控制的两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
(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内容。
1.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环境质量变化情况。
2.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3. 各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措施和落实情况。
(二)牵头单位:自治区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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