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管〔2007〕110号
各市建委:
我厅已以桂建管〔2007〕17号文件转发了建设部令第154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现将建设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建市〔2007〕23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按照《实施意见》的要求,强化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切实规范工程招标代理市场。
二、乙级、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人员类型和级别,均要求具有相应级别注册资格。其他要求按照《实施意见》第二十一条中的规定执行。
三、区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我区承揽业务的,应在我区设立分支机构并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我厅办理备案手续,备案所需材料按照《实施意见》第二十八条规定执行。非独立法人、非独立资格分支机构不得以自己名义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订立工程招标代理合同。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