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委(局):
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关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为进一步推进我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加大简政放权力度,经研究,决定从2013年7月1日起,将原由我厅实施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暂定级资格核准”事项下放至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审批。现将下放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做好下放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明确审批操作规程,切实加强后续监管,确保下放事项审批和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暂定级资格行政审批项目下放方案
附件: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暂定级资格
行政审批项目下放方案
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关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要求,为进一步推进我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加大简政放权力度,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将本厅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暂定级资格审批项目”直接下放到设区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暂定级资格核准。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原建设部154号)。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接收主体: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全部下放。
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一)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乙级资格内容核准实施审批;负责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甲级资格内容实施初审,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
(二)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乙级资格内容核准实施初审报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暂定级资格内容核准实施审批。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2013年7月1日起,自治区、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实施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