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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示范文本的通知

2006-01-21 00:00:00 来源: 收藏
桂建设〔2006〕3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

    为更好规范我区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现将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示范文本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你们从2006年3月1日起,在相关业务工作中开始使用,同时停止使用我厅《转发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建设字〔2004〕84号)的文件格式。结合我区当前施工图审查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现将有关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在每年的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分别将上半年和下半年的审查情况报送我厅勘察设计管理处,以便我厅汇总后及时上报建设部。

    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的要求,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制度,对应进行审查的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三、把节能审查做为施工图审查备案的重要内容,建立施工图审查的节能审查备案制度,尽快将该项工作落到实处。

    四、应进一步加强对施工图审查机构所设窗口单位的管理,对窗口单位承接项目的审查质量严格把关,对未经审查人员资格认定的审查人员一律不得在审查合格证书上签字(审查范围为三级以下的审查机构除外)。

    五、施工审查机构必须对勘察设计单位的不良行为挂靠其他单位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范围进行勘察设计,区外勘察设计单位承接我区建设项目未经过我厅备案等提出审查意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审查机构提出的建设各方参与主体的不良行为进行备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二○○六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