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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建设《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建设字[2004]84号)

2004-09-30 00:00:00 来源:开云电子(中国)官方网站 收藏

桂建设字[2004]84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

    现将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监管

    鉴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做了修改,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已不是行政许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对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进行审批。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的规定,施工图审查也转变了管理模式。因此,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监管力度,确保勘察设计文件的质量,每个季度都要将施工图审查情况汇总上报。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的规定,施工图审查机构资质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因此,暂不允许区外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我区工程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二、开展全区施工图审查机构资质就位工作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对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资质种类和等级以及施工图审查人员的资格做出了明确的规定,现有的施工图审查机构需按照这一新的规定重新核定其资质的种类和等级,现有的施工图审查人员的资格也需重新认定。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2004年11月12日前,将申报施工图审查机构资质及人员资格的材料送到我厅,逾期按下一批申报处理,原有的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资质2004年12月31日后作废。

    (一)申报审查人员资格的材料包括:

    1、施工图审查人员认定表一式二份(见附件2);

    2、审查人员资格申报附件材料一分。内容包括:

    (1)申报人的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及加盖执业印章的执业注册证书复印件。

    (2)申报人与受聘的审查机构签定并已在相关部门备案不少于两年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审查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家及两家以上的施工图审查机构。

    附件材料中的复印件应由申报人和申报企业分别签字盖章确认。申报人和申报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主要责任,如申报材料不真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取消申报人的资格,同时不再受理该申报人的申报材料。

    (二)申报施工图审查机构资质的材料包括:

    1、审查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见附件3)。

    2、资质申报附件材料一份,内容包括:

    (1)上级主管部门或董事会的法人实体批准设立文件。

    (2)工商登记预核准文件或企业营业执照。

    (3)法定代表人及技术负责人的简历和聘用文件。

    (4)注册资金(如工商登记预核准文件或企业营业执照中已有则不需提供)及工作场所证明。

    (5)单位章程及管理规章制度。

    (6)计算机软硬件发票或使用协议。

    上述各项附件材料可用复印件,由申报企业注明“与原件相同”并盖章确认。申报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主要责任,如申报材料不真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取消申报企业的资质,同时不再受理该申报企业的申报材料。

    三、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加强内部质量管理

    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加强内部质量管理,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勘察设计市场进行监管,发现有越级勘察设计等扰乱勘察设计市场的行为,应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应定期将审查情况汇总上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一)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受理建设单位的送审材料包括:

    1、计划部门的立项文件;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建筑红线图及设计文件;

    4、工程勘察报告;

    5、全套施工图设计文件;

    6、其他相关勘察设计技术资料(含结构计算书及计算软件名称等)。

    (二)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保留以下材料存档备查:

    1、送审材料签收记录;

    2、施工图审查机构初审意见;

    3、勘察设计单位答复意见;

    4、勘察设计修改文件及变更通知单等;

    5、结构验算书等审查记录;

    6、审查合格书(见附件4);

    7、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有关材料。

附件: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人员认定表

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申报表

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二〇〇四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