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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优化营商环境用气报装指标百日攻坚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函

2019-06-20 09:20:03 来源:广西住房城乡建设厅网 收藏

  桂建函〔2019〕20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有关部门: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优化营商环境重点指标百日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厅函〔2019〕23号)精神,按照“并列全国第一为底线、争取全国第一为目标”要求,对标全国一流水平,我厅制定了《广西优化营商环境用气报装指标百日攻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于2019年2月14日印发实施(桂建政务〔2019〕1号)。据初步统计,截至2019年5月31日,全区14个设区市用气报装基本实现“1、3、3、4”的目标,即:基本实现了1份材料、3个环节、无户外管线工程3个工作日提供方案、有户外管线工程 4个工作日提供方案的百日攻坚目标。

    根据自治区政府办公厅2019年5月5日印发的《2019年全区优化营商环境攻坚突破年活动实施方案》精神,结合5月下旬配合自治区政府督查室对各市用气报装(获得用气)样本核验工作和我厅组织的对14个设区市用气报装(获得用气)调研情况,现就《实施细则》若干问题明确如下:

    一、调整目标和时限

    根据自治区政府办公厅2019年5月5日印发的《2019年全区优化营商环境攻坚突破年活动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精神,将“用气报装”的表述调整为“获得用气”,并从“用气报装”1、3、3、4(1份材料、3个环节、无户外管线工程3个工作日提供方案、有户外管线工程4个工作日提供方案)的目标变更为“获得用气”1、3、3+6、4+11、(1份材料、3个环节、无户外管线工程3个工作日提供方案6个工作日通气、户外管线工程≤30米的4个工作日提供方案11个工作日通气)的目标。

    根据《实施细则》,“用气报装”指标百日攻坚完成时间为2019年6月底;根据《实施方案》,“获得用气”指标攻坚完成时间为2019年底。

    二、增加考核内容

    根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营商办)2019年6月3日召开会议强调的“材料、环节和时间等指标要考核,1+7系列文件中所列其他工作也要考核”的要求,现增加考核内容如下:

    (一)各市、县人民政府行政审批中心(政务大厅)承建的水电气统一受理窗口(《实施细则》第十条)、政务信息共享平台(《实施细则》第六条)、政务联审共享平台(《实施细则》第七条)等平台建设、系统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等列入考核范围。

    (二)供气企业为用户提供“一站式服务”、用气报装工作信息管理系统(《实施细则》第八条)、专人派驻市县行政审批中心(政务大厅)、与行政审批部门协同办理报装、代用户办理行政审批(《实施细则》第十条)等列入考核范围。

    三、明确阶段性考核目标

    (一)按“用气报装”1、3、3、4目标考核的,考核时间为2019年6月底。

    (二)按“获得用气”1、3、3+6、4+11目标考核的,考核时间为2019年底。

    “获得用气”指标中办理环节、申请材料和办理时间等的样本采集、核验方式和评价标准,按附件执行。

    四、完善考核机制

    《实施细则》所设定的目标是以2018年国务院大督查优化营环境指标调查中全国排名第一的省份为标杆。经初步调研,目前广西“获得用气”指标仍然处于全国前列。因此,对达标城市不再进行排名;对不达标的,继续执行排名制度,引导各市以目标为导向,切实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和长效管理机制,积极推动和开展营商环境指标的优化改革,防止为排名不合理地、超常规地压缩时间、材料以及环节,造成市场无序竞争。

    附件:⒈ 获得用气中办理环节、申请材料和办理时间等指标的样本采集、核验方式和评价标准

          ⒉ 获得用气调查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6月19日

 


附件1

获得用气中办理环节、申请材料和办理时间等指标的样本采集、核验方式和评价标准

    一、办理环节

    (一)办理环节分为用户咨询、报装申请、通气使用三个环节(《实施细则》第八条)。

    (二)用户和窗口。用户是指中低压非居民用户(《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条);窗口分为实体窗口和虚拟窗口;当地行政审批中心(政务大厅)水电气专用窗口、供气企业营业厅为实体窗口;手机客户端、微信、官方网站平台等网络方式均视为虚拟窗口。

    (三)用户咨询。用户咨询分为实体窗口咨询和虚拟窗口咨询。

    ⒈ 用户到实体窗口咨询的,视为1个环节。

    ⒉ 用户在任何时间段通过虚拟窗口和电话等咨询的,视为0个环节。

    (四)用户报装。用户报装分为实体窗口报装和虚拟窗口报装。用户在实体窗口报装的,视为1个环节。用户通过虚拟窗口实现报装的,视为0个环节;供气企业主动上门为用户提供报装服务的,视为0.5个环节。

    (五)用户咨询、报装申请、通气使用等两个或多个环节在同一时间段内同步办理并完成的,视为环节并联办理。

    (六)用户咨询、报装申请、通气使用等环节在法定节假日办理的,不列入环节计算范围。

    (七)零样本的,取14个设区市的办理环节平均值。

    (八)佐证材料和方式:实体窗口咨询、报装的,供气企业提供用户现场咨询(报装)签名确认单、用气报装工作信息管理系统和纸质材料。虚拟窗口咨询、虚拟窗口报装及其他环节并联办理的,抽查核验供气企业用气报装工作信息管理系统的报装材料信息(系统打印纸质材料);样本采集单位向用户确认。

    二、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分为纸质材料和电子版材料。

    (二)申请材料为1份,即获得用气申请表。附件包括但不仅限于《实施细则》第六条所列内容;行政审批(核准、备案等)不得作为附件内容。

    (三)用户通过实体窗口递送纸质材料的,视为1份材料。

    (四)用户通过虚拟窗口递送电子版材料的,视为0份材料。

    (五)供气企业主动上门帮助用户通过虚拟窗口递送电子版材料的,视为0.5份材料。

    (六)零样本的,取14个设区市的申请材料平均值。

    (七)佐证材料和方式:实体窗口递送材料的,供气企业提供用户现场报装签名确认单、用气报装工作信息管理系统和纸质材料。虚拟窗口递送材料的,抽查核验供气企业用气报装工作信息管理系统内的报装电子材料信息和系统打印的纸质材料;样本采集单位向用户确认。

    三、办理时间

    办理时间由咨询时间、报装时间、提供接驳和供气方案时间、委托设计施工(含预算编制、合同文本制作)时间、现场通气时间组成。《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所列内容,不列入办理时间计算范围。

    法定节假日,不列入办理时间计算范围。

    无样本的,取14个设区市各环节办理时间的平均值。

    (一)用户在实体窗口咨询的,咨询时间<30分钟的,视为0天;30分钟<咨询时间<120分钟的,视为0.5天;咨询时间>120分钟的,视为1天。

    佐证材料和方式:用户实体窗口咨询时的现场签名确认单、用气报装工作信息管理系统和纸质材料。

    (二)用户在虚拟窗口咨询的,从用户发出咨询到供气企业答复,办理时间按以下规则计算:

    ⒈ 09:00-17:00工作时段,时间<60分钟的,视为0天;60分钟<咨询时间<180分钟的,视为0.5天;咨询时间>180分钟的,视为1天。

    ⒉ 17:01-08:59非工作时段,时间<120分钟的,视为0天;120分钟<咨询时间<240分钟的,视为0.5天;咨询时间>240分钟的,视为1天。

    ⒊ 工作时段与非工作时段交叉时,按工作时段计算。

    佐证材料和方式:供气企业提供用户咨询记录;样本采集时由采集单位向用户确认。

    (三)根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燃气管道工程分为室内燃气管道工程(《实施细则》第四条称为无户外管线工程)和室外燃气管道工程(《实施细则》第五条称为有户外管线工程)两种。

    佐证材料和方式:以用户签字认可的、供气企业拟定的管道接驳和供气方案为准。

    (四)室内管道敷设工程的项目,从用户递交材料申请报装之后起(不含报装日),供气企业向用户提供管道接驳和供气方案的标准时间为3个工作日。

    供气企业采取优化办理时间措施的,可按如下计时方式:

    ⒈ 从用户在实体窗口递交纸质材料申请报装当日,供气企业提供纸质管道接驳和供气方案的,按0.75个工作日计算。

    ⒉ 从用户在虚拟窗口递交电子版材料申请报装之后(不含报装日)起,供气企业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平台等提供电子版管道接驳和供气方案的,按2. 5个工作日计算;2个工作内提供的,按1. 5个工作日计算;1个工作日内提供的,按0. 5个工作日计算;

    报装日当天提供的,按0.25个工作日计算。

    ⒊ 供气企业主动上门服务帮助用户通过虚拟窗口递送电子版材料的,从用户在虚拟窗口递交电子版材料申请报装之后(不含报装日)起,供气企业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平台等提供电子版管道接驳和供气方案的,按2.75个工作日计算;2个工作内提供的,按1.75个工作日计算;1个工作日内提供的,按0.75个工作日计算;报装日当天提供的,按0.5个工作日计算。

    ⒋ 佐证材料和方式:用户在实体窗口递交纸质材料申请报装的,办理完成时间以用户在供气企业拟定的纸质管道接驳和供气方案签收日期和时间为准。用户在虚拟窗口递交电子版材料申请报装的,办理完成时间以供气企业通过网络、平台等向用户提供电子版管道接驳和供气方案的发出日期和时间为准;样本采集时间由采集单位向用户确认。

    ⒌ 室外管道敷设工程的报装项目,从用户递交材料申请报装之后起(不含报装日),供气企业向用户提供管道接驳和供气方案的标准时间为4个工作日。

    供气企业采取优化办理时间措施的,可按如下计时方式:

    (1)从用户在实体窗口递交纸质材料申请报装当日,供气企业提供纸质管道接驳和供气方案的,按0.75个工作日计算。

    (2)从用户在虚拟窗口递交电子版材料申请报装之日(不含报装日)起,供气企业在4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平台等提供电子版管道接驳和供气方案的,按3. 5个工作日计算;3个工作日内提供的,按2.5个工作日计算;2个工作内提供的,按1.5个工作日计算;1个工作日内提供的,按0. 5个工作日计算;报装日当天提供的,按0.25个工作日计算。

    (3)供气企业主动上门帮助用户通过虚拟窗口递送电子版材料的,从用户在虚拟窗口递交电子版材料申请报装之日始,供气企业在4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平台等提供电子版管道接驳和供气方案的,按3.75个工作日计算;3个工作日内提供的,按2.75个工作日计算;2个工作日内提供的,按1.75个工作日计算;1个工作日内提供的,按0.75个工作日计算;报装日当天提供的,按0.75个工作日计算。

    (4)佐证材料和方式:用户在实体窗口递交纸质材料申请报装的,以用户在供气企业拟定的纸质管道接驳和供气方案签收日期和时间为准。用户在虚拟窗口递交电子版材料申请报装的,以供气企业通过网络、平台等提供电子版管道接驳和供气方案的发出日期和时间为准;样本采集时间由采集单位向用户确认。

    ⒍ 用户委托供气企业设计施工(含预算编制、合同文本制作)时间计入用气报装环节,分别以用户签订用气合同日期、用户签订管线工程施工合同日期、用户提供施工条件日期、压力管道质量监督检验日期和用户提供现场通气条件日期作为时间计算的分割点。

    (1)对室内管道敷设工程,从施工设计、预算编制、合同签订、现场施工和现场通气的时间,合计不超过6个工作日。

    (2)对室外管道敷设工程≤30米的项目,供气企业从施工设计、预算编制、合同签订、现场施工和现场通气的时间,合计不超过11个工作日。

    (3)对30米<室外管道敷设工程<100 米的项目,从设计施工、预算编制、合同签订、现场施工和现场通气的时间,合计不超过24个工作日。

    (4)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和《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划—公用管道》(TSG D7004-2010),压力管道监管部门对新建燃气管道进行监督检验的时间,不计入用气报装环节时间计算范围。

    (5)佐证材料和方式:以用户签字认可的进场时间、竣工时间、通气时间日期为准。

    ⒎ 用户委托第三方负责燃气管道工程设计、施工的,以供气企业收到施工单位提供的燃气管道质量监督检验报告日期、用户提供现场通气条件日期作为时间计算的分割点。

    佐证材料和方式:以用户签字认可的通气时间日期为准。

    第三方是指与供气企业之间没有相互持股、参股、控股等的燃气管道设计、施工单位。

    四、其他事项

    (一)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条规定,燃气管道压力≥0.1MPa、管径≥50mm的,依法监检。即此类管道燃气工程,必须经过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监督检验合格后,才能进入市政工程竣工验收程序。

    燃气管道压力<0.1MPa、管径<50mm的管道燃气工程,自愿申报监检。即业主单位按照市政工程竣工验收程序验收合格后,即可投入使用。

    (二)根据《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划—公用管道》(TSG D7004-2010)“直埋敷设的中压燃气管道,必须定期检测”的规定,直埋敷设的中压燃气管道实行强制监检。即此类管道燃气工程,必须经过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监督检验合格后,才能进入市政工程竣工验收程序。

    (三)用户红线外100米内尚未敷设有市政燃气管道的,视为不符合安全供气条件,不列入样本采集范围。

    (四)用户红线外100米内敷设有市政燃气管道的,但燃气管道工程施工涉及行政审批的,视为不符合安全供气条件,不列入样本采集范围。

    (五)用户红线内燃气管道工程超过100米的,视为不符合安全供气条件,不列入样本采集范围。

    (六)用户红线内燃气管道工程施工涉及行政审批的,视为不符合安全供气条件,不列入样本采集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