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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决定书(桂建罚字〔2019〕4号)

2019-02-02 11:43:19 来源:广西住房城乡建设厅网 收藏

 桂建罚字〔2019〕4号

广西海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经查,2018年4月20日,你公司在防城港市城南新区铁路沿线安置点(六区)路网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2人死亡。根据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广西海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18年“4•20”土方坍塌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防政函〔2018〕79号),认定你公司存在以下行为,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一、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不到位。对作业人员未按设计和规范要求放坡开挖管线沟槽,以及垂直超深开挖沟槽又未釆取支护措施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均未及时落实相关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二、现场监管失控。在进行排污管道沟槽开挖和排污管安装时,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员均未在现场监管。
    三、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垂直超深开挖沟槽未釆取支护措施。
    四、未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和三级安全教育。在排污管道沟槽开挖和排污管安装施工前均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培训;未组织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未向作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厅已于2019年1月28日向你公司发出《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告知书》(桂建罚告字〔2019〕28号),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厅提交陈述、申辩材料或提出听证要求。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厅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60日,暂扣期间不得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承接新的工程业务,时间自2019年2月4日起计算。
    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2日内,持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所有副本到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办理有关手续。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通讯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金湖北路58号广西建设大厦2002室。
    联系人及电话:张祖盛,0771-2366338。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