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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决定书(桂建罚字〔2019〕47号)

2019-12-25 10:50:55 来源:广西住房城乡建设厅网 收藏

桂建罚字〔2019〕47号

 

广西南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经查,2019年4月7日,由你公司作为劳务分包单位的柳州汽车城—东外环柳东段工程(曙光大道立交)1标段发生一起坍塌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2人死亡、2人受伤。根据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广西柳州汽车城—东外环柳东段工程(曙光大道立交)1标段“4•7”坍塌一般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柳政函〔2019〕273号),认定你公司存在以下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一、未按照《排水管施工方案》的要求开挖排水管沟槽。

    二、在排水管沟槽开挖危大工程施工现场未安排专职管理人员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查,致使排水管沟槽在安全隐患未消除的情况下,作业人员违规进入安全隐患施工区进行开挖作业。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

    我厅已于2019年12月19日向你公司送达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告知书》(桂建罚告字〔2019〕65号),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厅提交陈述、申辩材料或提出听证要求。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厅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60日,暂扣期间不得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承接新的工程业务,时间自2020年1月1日起计算。

    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2日内,持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所有副本到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办理有关手续。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通讯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金湖北路58号广西建设大厦2002室。

    联系人及电话:何伟、张祖盛,0771-2366338。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