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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决定书(桂建罚字〔2019〕5号)

2019-02-02 09:10:27 来源:广西住房城乡建设厅网 收藏

桂建罚字〔2019〕5号

广西广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经查,2018年4月14日,你公司在南宁五象新区沁园一期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据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南宁五象新区沁园项目“4•14”物体打击死亡事故结案的批复》(良政复〔2018〕1534号),认定你公司存在以下行为,对事故负有责任:

    一、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履行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不到位,现场监管不力,施工现场管理混乱,未能督促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规程及工作纪律。

    三、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厅已于2019年1月28日向你公司发出《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告知书》(桂建罚告字〔2019〕23号),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厅提交陈述、申辩材料或提出听证要求。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厅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暂扣期间不得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承接新的工程业务,时间自2019年2月4日起计算。

    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2日内,持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所有副本到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办理有关手续。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通讯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金湖北路58号广西建设大厦2002室。

    联系人:张祖盛,联系电话:0771-2366338。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