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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决定书(桂建罚字〔2020〕5号)

2020-01-08 09:10:22 来源:广西住房城乡建设厅网 收藏

桂建罚字〔2020〕5号

 

 

覃德教(身份证号码:45**************14):

    经查,2018年1月10日,由你担任项目经理的南宁市横县太阳城7#楼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施工升降机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据横县人民政府《关于南宁市同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横县太阳城7#楼工程“1•10”物体打击死亡事故结案的通知》(横政发〔2018〕12号),认定你存在以下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

    一、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二、对施工现场作业安全设备安全状况缺乏检查和指导,未严格督促检查塔吊施工情况,未能及时发现7#楼塔吊班组违规施工的行为。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和《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我厅已于2019年12月18日向你送达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告知书》(桂建罚告字〔2019〕60号),你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厅提交陈述、申辩材料或提出听证要求。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我厅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暂停你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担任项目经理1年,时间自2020年1月15日起计算。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通讯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金湖北路58号广西建设大厦2002室。

    联系人及电话:何伟、李志斌,0771-2366338、2368556。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