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设为收藏
保存桌面
手机端
使用帮助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桂建质〔2017〕21号)

2017-05-05 16:57:03 来源:广西住房城乡建设厅网 收藏

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局):

    为规范监督档案的收集整理工作,统一监督档案管理标准,我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档案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有任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反馈。联系人:王劲宏,联系电话:07715881296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档案管理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419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和安全监督档案的管理,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桂建质〔20143号)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建质〔201415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质量监督档案和安全监督档案分别按《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基本目录》(附录1)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档案基本目录》(附录2)的内容收集。

监督档案分为监督过程档案和归档监督档案。监督过程档案仅需要在监督过程中保存,工程竣工后可不归档;归档监督档案既需要在监督过程中保存,也需要在工程竣工后归档。

若工程特殊可根据需要收入其他内容。

各地可根据本地情况和监督机构内部管理的需要增加目录内容。

第三条  监督档案中的文件资料应当用不易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字迹清晰、端正,卷面整洁,内容完整,相关意见、结论、签名、盖章齐全。

第四条  监督文书是指在工程监督过程中监督机构发出或监督人员撰写留存的资料。除监督机构现场制作并发出的监督文书外,监督机构应对发出的监督文书进行统一编号,并加盖监督机构公章。

第五条  监督档案应按单位工程立卷。同一项目内有多个单位工程的,可设立综合卷,综合卷内存放各单位工程的共有资料。质量监督档案和安全监督档案可以分别立卷,也可以合并立卷。

第六条  监督档案从监督机构受理监督登记时开始立卷,可用文件盒或文件袋储存档案,应有封面和目录,文件资料按照目录顺序存放。

第七条  在施工过程中,监督机构应书面指定专人负责监督档案的收集、整理和保管。

归档监督档案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出具监督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移交档案管理人员。档案管理人员应在收到竣工工程监督档案后10个工作日内,检查档案的完整性,装订入盒(袋),贴标签并归档管理。

第八条  归档监督档案应根据既定的规则进行编号。封面应载明工程名称、结构形式、层数(地上几层、地下几层)、建筑面积、开竣工日期,目录应标注文件资料的页码。各方责任主体名称(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列在紧随封面的后一页。文件资料按照目录顺序存放,并标页码,且其页码应与目录中标注的页码一致。

第九条  监督机构应建立竣工工程监督档案电子目录,并分类整理。

第十条  质量监督档案的保存期限为5年,安全监督档案保存期限为3年。当质量监督档案和安全监督档案合并立卷时,档案保存期限为5年。保存期满,经监督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销毁。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附录:⒈ 《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基本目录》

         ⒉ 《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档案基本目录》

 

 

附录1

 

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基本目录

 

1.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书(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书)

2. 未办理监督登记手续报告书

3. 补办监督登记手续请示书

4. 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5. 施工、监理合同(复印件)*

6. 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7. 经企业法人批准的施工项目部和项目监理机构各自的人员名单、照片(两寸白底彩照)、签名样式和职责分工文件

8. 项目经理、施工员、质检员、专职安全员、取样员、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见证员以及其他监理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或上岗证书(复印件)*

9.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文件和备案证明文件(复印件)

10.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取得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11.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签认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12. 工程开工告知书

13. 项目监督计划(或片区监督计划)

14.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告知记录(含告知内容)

15. 中止监督告知书

16. 恢复监督告知书

17.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登记表

18. 项目管理人员变更报告

19. 工序验收告知书(采用信息系统管理时可不留存书面资料)*

20.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查记录

21. 工程质量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

22. 工程质量隐患局部停工整改通知书

23. 工程质量隐患停工整改通知书

24. 工程停工整改建议书(监督机构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

25. 整改回复书(含整改报告)

26.(局部)停工整改回复书(含整改报告)

27. 恢复施工通知书

28. 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向本级监督机构发出的整改建议书或处罚建议书

29. 地基验槽记录

30. 地基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桂建质0101

31. 基础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桂建质0102

32. 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桂建质01

33. 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桂建质02

34. 建筑装饰装修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桂建质03

35.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桂建质00(一)~(四)]

36. 单位工程逐套验收汇总表

37. 工程竣工验收告知书

38. 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

39. 监理单位工程竣工质量评价报告

40. 勘察单位勘察文件及实施情况检查报告

41. 设计单位设计文件及实施情况检查报告

42. 竣工验收存在问题整改通知书

43. 竣工验收存在问题整改验收意见书

44. 重新组织竣工验收通知书

45. 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意见书

46.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47. 已设置竣工永久性标牌的彩色证明照片资料

48.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49. 行政处罚建议书(监督机构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

50. 行政调查取证资料(含笔录,复印件,监督机构调查取证)

51. 行政调查线索移交资料(监督机构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

52. 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

53. 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单

54. 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监督记录

55. 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报告(监督机构调查处理部分)

 

注:带*号的资料为监督过程档案。

 

 

附录2

 

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档案基本目录

 

1.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登记书(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书)

2. 未办理监督登记手续报告书

3. 补办监督登记手续请示书

4. 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5. 施工、监理合同(复印件,施工合同中应包含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

6. 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7. 施工企业(含分包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8. 经企业法人批准的施工项目部和项目监理机构各自的人员名单、照片(两寸白底彩照)、签名样式和职责分工文件

9. 项目经理、施工员、专职安全员、总监理工程师以及其他监理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或上岗证书(复印件)*

10. 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续期记录(复印件)*

11.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取得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12. 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签署的安全生产承诺书

13. 工程概况*

14. 在拆迁场地上新建的工程或待建场地内有地下管线的工程,场地的原有管线布置图,或场地内无管线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15.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告知书*

16. 项目监督计划(或片区监督计划)

17.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告知记录(含告知内容)

18.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登记表

19. 项目安全管理人员审查表

20. 工程开工告知书

21. 中止监督告知书

22. 恢复监督告知书

23. 终止监督告知书

24.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抽查记录

25. 工程安全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

26. 工程安全隐患局部停工整改通知书

27. 工程安全隐患停工整改通知书

28. 工程停工整改建议书(监督机构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29. 整改回复书(含整改报告)

30. (局部)停工整改回复书(含整改报告)

31. 恢复施工通知书

32.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起重机械移交使用书*

33.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备案书*

34.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告知书*

35.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起重机械拆卸告知书*

36. 行政处罚建议书(监督机构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

37. 行政调查取证资料(含笔录,复印件,监督机构调查取证)

38. 行政调查线索移交资料(监督机构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

39. 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

40. 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向本级监督机构发出的整改建议书或处罚建议书

41. 施工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资料(监督机构调查处理部分)

 

注:1. *号的资料为监督过程档案。

2. 质量、安全档案分开立卷的,第19项可以索引到质量监督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