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质〔2014〕3号
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局):
为加强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规范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5号令)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我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监督管理规定》)。《监督管理规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原《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桂建质[2001]1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暂行规定》(桂建质[2005]21号)和《关于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放工安全监督暂行规定的指导意见》(桂建质[2007]24号)同时废止。
现将《监督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反馈。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