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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自治区级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有关要求的通知

2017-10-31 09:48:32 来源:广西住房城乡建设厅网 收藏

桂建城〔2017〕64号


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市政局、城管局(委)、城市节水办:

    为进一步加强对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的指导,规范自治区级节水型城市的申报与考核管理,现将我区“自治区级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自治区级节水型城市的申报程序、申报材料、考核评审组织管理、考核评审程序等工作参照《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执行。

    二、自治区级节水型城市考核专家组按照《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对申报城市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对审核总分达到85分以上的城市,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与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研究确定后授予“自治区级节水型城市”称号。

    三、节水型企业(单位)、居民小区的考核验收工作,在自治区未出台相关验收标准前,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节水型企业(单位)目标导则》《节水型社区评价导则》考核指标要求执行。

    四、创建自治区级节水型城市申报时间为每年6月30日前,申报需提供申报年之前两年的创建成果材料(资料和数据)。

    附件:⒈《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

          ⒉《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

          ⒊《节水型企业(单位)目标导则》

          ⒋《节水型社区评价导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