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城〔2017〕64号
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市政局、城管局(委)、城市节水办:
为进一步加强对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的指导,规范自治区级节水型城市的申报与考核管理,现将我区“自治区级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自治区级节水型城市的申报程序、申报材料、考核评审组织管理、考核评审程序等工作参照《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执行。
二、自治区级节水型城市考核专家组按照《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对申报城市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对审核总分达到85分以上的城市,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与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研究确定后授予“自治区级节水型城市”称号。
三、节水型企业(单位)、居民小区的考核验收工作,在自治区未出台相关验收标准前,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节水型企业(单位)目标导则》《节水型社区评价导则》考核指标要求执行。
四、创建自治区级节水型城市申报时间为每年6月30日前,申报需提供申报年之前两年的创建成果材料(资料和数据)。
附件:⒈《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
⒉《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
⒊《节水型企业(单位)目标导则》
⒋《节水型社区评价导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