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城〔2012〕57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市政管委、水务局)、发展改革委,海南省水务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
为进一步加强节水型城市建设工作的指导,规范国家节水型城市管理,切实提高城市用水效率、改善城市水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对《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和《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进行了再次修订,现将《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和《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加大城市节水工作力度,并组织做好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复查和日常管理工作。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原《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和《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建城〔2006〕140号)同时作废。
2012年度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材料受理截止日期延长至8月30日,对“获得省级节水型城市一年以上”的要求,暂不作为此次节水型城市的考核内容。
附件:1、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
2、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零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推动节约型社会建设,加强对节水型城市建设工作的指导,规范国家节水型城市的申报与考核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修订了《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节水型城市的申报、考核、复查及管理。
全国设市城市。
申报国家节水型城市,须获得省级节水型城市称号满一年(含)以上。被撤销国家节水型城市称号的城市,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考核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接受申报为双数年;复查自命名之日起每四年进行一次。住房城乡建设部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在组织考核和复查评审当年的6月30日前受理申报与复查材料。
(一)申报城市按照《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要求进行自审,达标后分别报所在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与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厅)进行初审。
(二)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与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厅)按照《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对初审总分达90分以上的城市,可联合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与国家发展改革委。
直辖市自审达标后,申报材料报住房城乡建设部与国家发展改革委。
书面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并附电子版光盘两份。材料要全面、简洁,每套材料按申报书、基本条件、基础管理考核指标、技术考核指标分4册装订。各项指标支撑材料的种类、出处及统计口径要明确、统一,有关资料和表格填写要规范。
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城市人民政府或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书;
(二)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和发展改革(经信、工信)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三)国家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组织与实施方案;
(四)国家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总结;
(五)《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各项指标汇总材料及说明、自评结果及有关依据资料;
(六)城市节水工作考核范围示意地图;
(七)城市概况,包括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城市水环境概况、产业结构特点、主要用水行业及单位等;
(八)考核年度的《城市统计年鉴》、《城市建设统计年鉴》等有关内容复印件;
(九)省级节水型城市、节水型企业(单位)、节水型居民小区称号的命名批复文件。
(十)国家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影像资料(15分钟内);
(十一)其他能够体现城市节水工作成效和特色的资料。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组建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专家委员会,其成员由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组成。
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专家委员会负责对申报城市进行创建工作技术指导、申报材料预审、现场考核及综合评审等具体工作。
参与申报城市所在省、自治区组织的省内初审工作,或为申报城市提供技术指导的专家,原则上不能参与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的对该申报城市的现场考核。
申报城市要实事求是准备申报材料,数据资料要真实可靠,不得弄虚作假;若发现造假行为,取消当年申报资格。申报城市要严格按照有关廉政规定协助完成考核工作。
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和复查的日常工作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建司负责。
考核工作程序为:
申报材料预审?现场考核?综合评审?公示?通报命名。
(一)申报材料预审
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专家委员会负责完成材料预审,形成预审意见,并提出现场考核城市的建议名单,报两部委审核。
(二)现场考核
对通过预审的城市,两部委将组织现场考核组进行现场考核。申报城市至少应在考核组抵达前两天,在当地不少于两个主要媒体上向社会公布考核组工作时间、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便于考核组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现场考核主要程序如下:
1、听取申报城市的创建工作汇报;
2、查阅申报材料及有关的原始资料;
3、现场随机抽查节水型企业及一般企业、单位和居民小区的节水措施落实情况,以及节水器具推广应用情况(抽查企业、单位、居民小区各不少于5个);
4、考核组专家成员在独立提出考核意见和评分结果的基础上,经专家组集体讨论,形成专家组考核意见;
5、就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及建议进行现场反馈;
6、现场考核组将书面考核意见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三)综合评审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共同组织综合评审,根据现场考核情况,审定通过考核的城市名单。
(四)公示及通报命名
综合评审审定通过的城市名单及其创建工作基本情况将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0天。公示无异议的,由两部委正式通报命名。
获得国家节水型城市称号的城市,在非复查年份,需按要求每年向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上报上一年度城市节水工作统计数据,每两年上报工作报告。材料上报截止日期为当年的6月30日。
在复查年份,需按规定上报被命名为国家节水型城市(或上一复查年)以后的节水工作总结,以及表明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有关要求的各项汇总材料和逐项说明材料,并附有计算依据的自查评分结果。复查程序如下:
(1)复查年的6月30日前,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厅)组织对本省的国家节水型城市进行复查,住房城乡建设部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委派1-2名专家委员会成员专家参加省内复查工作。各省于同年7月15日前将复查报告(附电子版)报住房城乡建设部与国家发展改革委。
(2)住房城乡建设部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根据省级复查情况进行抽查,也可视情况直接组织对城市进行复查。
(3)直辖市于6月30日前将自查材料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与国家发展改革委,由两部委组织复查。
(4)对经复查不合格的城市,两部委将给予警告,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撤销国家节水型城市称号。对不按期申报复查、连续两次不上报节水统计数据或工作报8
告的城市,撤消国家节水型城市称号。
十、县城节水工作考核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会同发展改革(经信、工信)部门参照本办法执行。
十一、本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