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办城函[2006]3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厅(建委)、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海南省、北京市、上海市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按照科学发展观和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要求,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修订了《创建节水型城市考核工作程序和要求》和《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和<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的通知》(建城[2006]140号)(以下简称《通知》)。
经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现将2006年“节水型城市”申报材料,及需进行复查的“节水型城市”复查评审材料报送时间延长至2006年8月31日,其他申报条件、申报程序、申报材料要求,以及考核评审程序、考核和复查管理等严格按照《通知》执行。请各地从实际出发,认真准备有关材料,抓紧做好今年的申报工作。
联系人:
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曹燕进、肖江
电 话:010-58933160、58934352(兼传真)
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 杨尚宝
电 话:010-68535657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