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政务〔2017〕7号
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委、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桂政发〔2016〕76号)精神,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许可事项目录》(住建部分,详见附件)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是有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地方性法规作为设定依据,且符合行政许可法关于行政许可性质规定的事项及《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汇总清单》的事项,列入广西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二、我厅已下放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暂定级资格核准”,将继续按照我厅桂建政务〔2013〕14号文件精神实行下放。
三、行政许可事项实行目录管理和动态管理。未列入广西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事项,不得作为行政许可事项再进行审批,不得以备案、审查、核准等形式进行变相审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务院、自治区的决定及时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和行政审批标准化目录库。
四、住房城乡建设行政许可事项目录中所有事项均纳入全区各级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主管部门要进一步修改完善以形成全区统一、无差异化的行政许可事项操作规程和流程图,报同级政务办、审改办、法制办审核后对外公开。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主管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继续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水平,为我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营造高效优质的政务环境和营商环境。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许可事项目录(住建部分)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