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政务〔2017〕8号
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委、局,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厅机关有关处室,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资产评估法规范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6〕27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6〕75号)要求,为全面做好取消和调整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现将具体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依法行政,按规定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事项
国发〔2017〕7号文件明确,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有2项(详见附件1);建房〔2016〕275号文件明确,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有1项(详见附件2);桂政发〔2016〕75号文件明确,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有4项,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有1项(详见附件3)。各级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主管部门对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不得再实施审批,也不得以备案、审查、核准等形式进行变相审批;对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要及时贯彻落实。要尽快对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和行政审批标准化目录库进行调整,同时修订行政审批操作规程及其流程图和办事指南,并向社会公布。
二、切实做好行政许可事项取消后的衔接和后续监管工作
(一)切实加强“物业服务企业二级及以下资质认定”取消后的衔接、监管工作。国发〔2017〕7号文件明确,取消“物业服务企业二级及以下资质认定”事项。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要立即停止该事项的审批工作,确保将国务院的决定落到实处。
(二)切实加强“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进行相关活动方案的审批”取消后的衔接、监管工作。国发〔2017〕7号文件明确,取消“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进行相关活动方案的审批”事项。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立即停止该项审批工作,确保将国务院的决定落到实处。
(三)切实加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资质认定”取消后的衔接、监管工作。桂政发〔2016〕75号文件明确,取消“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资质认定”事项。我厅政务服务中心要严格按照要求立即停止该事项的审批工作,并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资质认定审批行为全面停止。
(四)切实加强“以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批准”取消后的衔接、监管工作。桂政发〔2016〕75号文件明确,取消“以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批准”事项。县级以上房地产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要求立即停止该事项的审批工作,并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该事项批准行为全面停止。
(五)切实加强“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审批”取消后的衔接、监管工作。桂政发〔2016〕75号文件明确,取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审批”事项。各级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要求立即停止该事项的审批工作,并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审批行为全面停止。
(六)切实加强“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对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审批”取消后的衔接、监管工作。桂政发〔2016〕75号文件明确,取消“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对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审批”事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要求立即停止该事项的审批工作,并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该事项审批行为全面停止。
三、切实做好行政许可事项的调整工作
(一)切实做好“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审批”行政许可事项调整工作。桂政发〔2016〕75号文件明确,该项目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要按要求做好该行政许可项目的调整工作,确保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相关管理业务工作正常开展。
(二)根据建房〔2016〕275号和桂政发〔2016〕75号文件要求,凡涉及到事项备案、审批分设、事项审批层级和部门调整、事项审批设定依据调整、事项审批项目名称调整、事项审批设定依据增加、事项审批合并等行政许可事项调整的,拥有审批权限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主管部门要按照要求,做好行政许可事项相应的调整、衔接等工作,完善相应的工作流程,确保该项业务工作正常进行。
附件:⒈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
⒉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资产评估法规范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6〕275号)
⒊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6〕7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