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政务〔2017〕6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委、局,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厅机关有关处室,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6〕75号)等文件精神,做好取消、调整住房城乡建设行政许可事项的落实及衔接工作,我厅制定了《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落实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决定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⒈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制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
⒉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资产评估法规范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6〕275号)
⒊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6〕75号)
⒋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桂政发〔2016〕76号)
056.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落实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决定实施方案的通知 附件.doc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