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设〔2016〕23号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市政公用设施抗震专项论证工作监管,我厅于2016年6月2日印发了《关于开展市政公用设施抗震专项论证检查活动的通知》(桂建设〔2016〕11号),部署开展市政公用设施抗震专项论证检查工作。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存在问题,我厅于9月28日印发了《关于市政公用设施抗震专项论证检查情况的通报》(桂建设〔2016〕19号),并按属地化管理原则,向有关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发出整改通知书部署整改。目前,各地整改工作已经全部完成,现将检查结果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厅于2016年7月中旬至9月上旬期间,在各市完成施工图审查的123个市政公用设施项目中,随机抽查了12个项目进行检查(其中,地下工程3个,城镇桥梁工程、室外给水工程、室外排水工程、燃气工程各2个,生活垃圾处理工程1个),共涉及12家建设单位、12家设计单位和7家施工图审查机构。
抽查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相当一部分建设单位对市政公用设施抗震专项论证有关法规了解不够,未按照《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号)的规定履行相应职责,对应当进行抗震专项论证的项目没有组织论证;部分设计单位在进行施工图设计时,未认真执行落实市政公用设施抗震专项论证意见;部分施工图审查机构在进行施工图审查时,没有审查市政公用设施抗震设防内容,对施工图设计未执行论证意见的项目,或应当进行论证而未论证的项目,出具了审查合格书。
二、项目整改情况
存在问题的项目所在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高度重视整改工作,及时向有关责任单位发出整改意见书,指导、督促责任单位实施整改工作。有关责任单位根据整改意见书的要求迅速开展整改完善工作。未组织专项论证工作的项目,均组织开展了补充论证,重新审查抗震设防是否满足有关要求。施工图设计未执行专项论证意见的项目,设计单位也按论证意见进行了变更设计。各有关单位均向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整改工作均符合整改通知书的有关要求。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我区市政公用设施抗震专项论证工作刚刚起步,各方责任主体要认真落实我厅《关于推进我区市政公用设施抗震专项论证工作的通知》(桂建设〔2015〕19号)要求,明确职责、各司其职,共同努力推进相关工作。
(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每年应至少组织一次辖区内市政公用设施抗震专项论证检查。检查范围包括当年完成施工图审查备案的市政公用设施工程项目。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⒈ 应当进行抗震专项论证的项目是否已组织论证;
⒉ 已组织抗震专项论证的项目,专家组组成、论证技术资料、论证内容、论证意见、论证结论是否符合《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号)和相关“论证技术要点”的要求;
⒊ 施工图设计是否已执行论证意见;
⒋ 施工图审查机构是否履行相应职责。
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责任主体,要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档案,按照有关法规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送我厅勘察设计管理处(建设工程抗震办公室)。
(二)施工图审查机构要切实履行审查责任。在进行市政公用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时,应当审查市政公用设施抗震设防内容。对应论证而未论证,或已论证但其施工图设计未执行论证意见的,不予出具审查合格书,并将审查意见告知书和审查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以及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报送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三)建设单位在项目初步设计阶段,要严格按照《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号)和相关“论证技术要点”的要求,对应当进行抗震专项论证的项目组织论证工作,并将论证意见作为施工图设计依据提供给设计单位,在提交施工图审查时,一并提供给施工图审查机构。
(四)设计单位在进行施工图设计时,要认真执行抗震专项论证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