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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核查暨检测市场行为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桂建管[2013]47号)

2013-05-23 17:34:00 来源: 收藏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局):

    根据《关于开展2013年全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核查暨检测市场行为专项检查的通知》(桂建管〔2013〕15号)部署,我厅于2013年3月20日至4月20日,对全区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含检测机构设立的异地试验室)、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内设试验室资质进行了核查,并对检测市场行为进行了专项检查。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次共检查了我区14个设区市和部分县的76家工程质量检测机构、108家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内设试验室。共下发76份整改通知书,其中,涉及15家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61家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内设试验室。

    从检查情况看,在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大监管力度下,大部分检测机构能够严格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检测技术标准和我厅的有关管理规定,合理配置检测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环境条件基本与所开展的检测项目相适应,能够按相关的规范、标准进行检测试验工作,但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及时进行整改。

    二、存在问题

    (一)检测机构方面

    1. 超资质开展检测业务。个别机构未通过混凝土抗渗试验和钢筋重量偏差计量认证已开展相关项目的检测。

    2. 人员不符合要求。部分持证人员数量不足,持中级职称以上技术人员和注册结构师无上岗证,未能提供有效社保证明。检测人员社保缴纳单位与实际任职单位不符,个别检测人员无证上岗。试验室人员与网上报送信息不一致。

    3. 检测设备不符合要求。部分机构未按新标准规范要求更换新仪器设备,部分检测机构仪器设备未进行检定、检定刻度范围或精度不符合检测要求,仪器设备未按管理要求贴三色状态标识,未建立仪器设备的检定表。

    4. 检测工作环境不符合要求。部分机构对有温湿度控制要求的检测环境控制不严,混凝土标养室未安装自动控制温度装置和喷雾养护设备,标准养护室、水泥养护水箱温湿度记录不规范或未记录,温湿度记录没有根据检定的数据进行有效的修正,有的砂石室、配合比操作间无温控措施。

    5. 部分机构的混凝土试块没有按规范规定进行标养。部分检测机构样品留置时间不符合规定要求,样品留置混乱根本无法溯源。

    6. 部分机构对体系文件、标准、规范及记录报告表的受控没有很好的理解,没有做到真正受控。部分检测机构资料管理混乱,归档不及时。

    7. 个别机构开设的异地试验室游离于监管之外。

    8. 检测合同管理不规范。未按要求签订检测合同,签订合同未按规定到主管部门备案。

    9. 检测合同管理不规范。未按要求签订合同或未按规定到主管部门备案。

    10. 检测机构多而不强,检测市场无序竞争情况比较严重。

    (二)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内设试验室方面

    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内设试验室除了与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存在的问题基本相同外,还存在以下问题:

    1. 只重视生产和销售,不重视内设试验室建设和日常检查。

    2. 部分试验室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或备案已过期。

    3. 检测设备不符合要求。部分试验室水泥振实台及胶砂流动度测定仪的基座没有按标准要求进行制作及安装;部分试验室试验机没有数据自动采集功能;部分设备未鉴定或已过有效期,缺设备检定校准证书确认表,未能提供仪器检定周期表。

    4. 检测工作程序不规范。部分试验室对进厂的原材料未按标准要求抽样试验;石子物理检验普遍未如实记录材料重量;试验记录或报告未填写设备仪器使用记录或记录信息不全,试验记录和报告未按流水编号,无设备信息和无检验、审核人签名,取样台账、检验记录随意修改。

    5. 涉嫌出具虚假报告。部分试验室未做试验就出具检验试验结果。部分试验室发现刻有工程名称或无标识、刻录不规范的混凝土和砂浆试块。未能提供不合格原材料台账。

    6. 部分试验室试验人员、技术负责人无上岗证;使用的标准过期、无受控标识。

    三、整改要求和处理意见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第14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桂建管[2013]1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桂建管[2013]10号)等规定,对此次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检测机构和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内设试验室作以下处理决定:

    (一)对违规开展检测业务,以及管理混乱、检测程序及检测依据严重不符要求、检测人员资格不符合要求的6家检测机构(见附件1)、15家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内设试验室(见附件2),予以全区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整改时间自本文下发之日起执行。在整改期间,检测机构不准承揽检测业务,不得使用被责令整改的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生产的混凝土,其内设试验室出具的检测报告不能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依据。

    (二)对管理混乱、检测试验行为不规范的15家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内设试验室(见附件3),予以全区通报批评。

    (三)上述检测机构和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内设试验室在整改完成后须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送当地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复查,经确认整改合格后,报送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备查。

附件:1. 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的检测机构名单

      2. 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的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内设试验室名单

      3. 通报批评的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内设试验室名单2013年检测机构核查通报(附件).doc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