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管[2012]5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局):
根据我厅《关于开展2011年全区建筑业企业资质核查工作的通知》(桂建管[2011]15号)要求,2011年11月下旬至12月上旬,我厅组织开展了2011年全区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资质核查暨检测市场行为专项检查。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次共检查我区110家检测机构,其中综合类35家,见证取样类57家,专项检测类16家,无资质2家,共下发22份整改通知书。从检查情况来看,大多数检测机构无论从检测人员配置和仪器设备更新,及环境条件的改善基本都与所开展的检测项目相适应,提高了内部质量管理水平和加强制度建设,并在检测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上较2010年有明显提高。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履职情况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检测机构资质核查工作高度重视,专门召开会议,督促各机构如实填写资质核查表并上报。部分设区市还开展了检测市场行为的调研活动和专项检查,积极开拓思路、注重实效,进一步强化了对检测机构的监管。
南宁市、柳州市和桂林市均设置了专业机构,对辖区内检测机构进行日常监督管理。柳州市在信息监管平台上加装了视频装置,并要求辖区内所有检测机构试验场所安装探头,实现工程质量检测远程视频监控,对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更加有效,进一步规范了检测机构行为。南宁、柳州两市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辖区内检测机构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做出了行政处罚,并及时上报我厅备案。
尽管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检测市场的监管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一些不足:
(一)仍有部分市尚未建立市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信息监管平台,未能对辖区内的检测信息实施网上监管;对辖区内县级检测机构监管不到位,未及时督促这些机构配备自动采集系统,接受监管。
(二)大部分市未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的规定建立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公开投诉电话号码、通讯地址和电子邮件信箱。
三、检测机构存在问题
检查中发现一些检测机构在资质管理、人员配备、仪器设备和档案管理等方面存在不规范的行为,主要问题如下:
(一)资质管理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
有的检测机构超出计量认证或资质范围承揽业务。如一些检测机构开展的钢筋重量偏差检测未通过计量认证;个别检测机构不具备地基基础检测资质出具轻型触探报告;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技术负责人变更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二)部分检测机构人员配置不符合要求。
检测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持证不足10人;持中级职称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无上岗证;注册结构师或岩土师无上岗证;未能提供劳动合同和社保证明,社保缴纳单位与实际任职单位名称不符;个别人员无证上岗;检测人员专业要求不符,业务素质不高,难以保证工作质量。
(三)部分检测机构仪器设备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
1.个别检测项目缺必备仪器,如防水卷材试验缺专用高温夹具、防水材料低温柔度测试仪,水泥胶沙流动度测试台安装不符合规范要求。
2.标养室温、湿度控制不满足规范要求,特别是水泥养护未做到每个养护池都设置温度计。
3.仪器设备未及时检定,未对检定结果进行确认。
4.常规力学性能试验未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建立检测试验信息管理系统。
(四)部分检测机构检测和管理工作不规范。
1.原始记录、来样登记、检验报告均无受控号。
2.委托单信息不全,委托检测项目和依据没有填写;检测报告信息与委托单的信息不一致;委托单的改动不符合要求等。
3.原始记录不规范,试验记录信息不全,缺检验依据、检验方法、仪器设备编号等;原始记录随意涂改,未按规范要求进行杠改。
4.规范的更新不及时,如砂浆检测未做保水率试验,泵送砼配合比试验未做坍落度损失测试,抗震钢筋检验结果未按新规范进行评定,抗渗试验未按新规范进行等。
5.常规建材力学性能试验检测数据未及时上传自治区监管平台,自动采集系统保留曲线异常。
6.常规建材力学性能试验电脑自动采集系统数据修改未建立台帐,无相关审批手续。
7.质量体系管理文件与实际检测工作不相符。
(五)个别检测机构行为不规范。
1.非自动采集项目的原始记录无手写原始记录,难以溯源。
2.存在同一人在同一时刻不同工地做观测记录的现象;同一工地同一时刻用相同仪器做3根基桩静载试验;桩基检测报告无仪器使用编号;同一时期内同一压力表在两个不同工地使用。
3.样品留样不符合规范要求。样品无唯一性标识和状态标识;有留样要求的检测项目,在现场找不到试验样品;在现场找不到与来样编号相对应的试块;试块废料堆场中有部分试块没有破型,甚至无任何标记。
4.同厂同编号不同工地水泥检验只做一组试验;砂浆配合比、砼土配合比报告已出具,无相关原始记录,砂浆配合比、砼配合比试件龄期未到,已有抗压原始数据。
5.桩基检测报告信息不全,缺主要曲线,未附现场检测照片和现场确认表;砼抗压和钢筋检验曲线异常。
6.常规建材力学性能试验电脑自动采集系统形同虚设,未设置权限,手工录入,甚至全局修改功能开放。
四、整改要求和处理意见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第141号)的有关规定,对此次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检测机构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对严重违规及超期未报送整改报告或规避检查的5家检测机构(见附件1),予以全区通报批评并责令认真整改,整改时间自本文下发之日起执行。在整改合格前,不准承揽新的检测业务。上述检测机构在整改完成后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送当地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复查,经确认整改合格后,报送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二)对存在问题较多的11家检测机构(见附件2),予以全区通报批评。
(三)对行为不规范、超出资质范围承揽业务、规避核查的检测机构,由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查处。上述检测机构出具的有关检测报告所涉及的工程,由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督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重新检测,以确保建筑工程质量。
附件:1. 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的检测机构
2. 通报批评的检测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二年一月九日
附件一
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的检测机构
序号 |
检测机构名称 |
1 |
马山县故园建筑材料实验室 |
2 |
南宁绿保环境监测有限公司 |
3 |
河池市诚正工程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
4 |
梧州市高新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
5 |
桂林市山城工程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
附件二
通报批评的检测机构
序号 |
检测机构名称 |
1 |
广西金业有色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
2 |
北海市正天市政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
3 |
广西贵港市华源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
4 |
梧州市正安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
5 |
蒙山县永安建材检测有限公司 |
6 |
柳州恒信工程质量检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
7 |
广西博凯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
8 |
桂林矿产地质研究院工程勘察院 |
9 |
柳州和信建筑材料检测有限公司 |
10 |
桂林万达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
11 |
南宁市奥博斯检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