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城〔2011〕35号
各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为加强全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的运行管理,提高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运营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要求,我厅拟于2011年12月上旬组织专家组对全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进行运营管理考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范围
全区2011年10月30日前已建成投入运营的生活垃圾填埋场和垃圾焚烧厂。
二、考核内容
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运营管理考核暂行标准》(以下简称《暂行标准》)执行。
三、考核程序、时间安排
(一)自检自查。2011年11月10日前各市、县环卫主管部门完成对本级生活垃圾处理场的自查工作。
(二)复查。2011年11月15日前各设区城市环卫主管部门完成对所辖县(市)生活垃圾处理场的复查工作,并将复查评分表(见附件)及考核情况汇报材料于11月21日前报送我厅城建处。
(三)核查。2011年12月上旬,我厅组织多个专家组对全区已运营的生活垃圾处理场进行核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四、工作要求
各地要高度重视此次生活垃圾处理场的运营管理考核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暂行标准》的评分细则进行自查和复查,不得弄虚作假。对未按规定投入运营管理的垃圾处理场要作出书面说明,及时整改。
附件:2011年度广西城镇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营管理复查评分表城35附件.doc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