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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运营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1-10-24 16:12:32 来源: 收藏

桂建城〔2011〕31号

各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为规范全区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的管理,提高处理质量和服务水平,促进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我厅组织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运营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

运营管理考核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管理,规范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提高处理质量和服务水平,促进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完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管理工作体系,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运行维护技术规程》、《生活垃圾填埋场无害化评价标准》等有关法规、规程和标准,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已投入运营的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

    第三条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及配套设施的监督管理与运营考核。

    各设区城市环卫主管部门负责市本级和所辖县(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及配套设施的监督管理与运营考核。

    各县(市)城市环卫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及配套设施的监督管理与运营考核。

    第四条  考核遵循“动态监管、全面评价、合法公正、科学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考核内容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运营管理考核暂行标准》执行。

第三章  考核方式

    第六条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综合考核实行动态管理,考核采取自查、复查和核查相结合的方式。

    第七条  各市、县环卫主管部门每季度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运营管理考核暂行标准》对本级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进行自查。

    设区城市环卫主管部门每半年对所辖县(市)生活垃圾处理场进行复查,并及时将考核情况报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每年度组织开展一次对全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运营管理的专项核查。

第四章  考核评价

    第八条  考核评价采用百分制,根据量化的考核标准进行评分。

    第九条  考核评价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1)得分90分(含90分)以上者为优秀;

    (2)得分80分~90分(含80分)为良好;

    (3)得分60分~80分(含60分)为合格;

    (4)得分60分以下者为不合格。

第五章  考核结果

    第十条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的运营管理考核结果在全区进行通报,作为资金、项目支持及评选园林城市、“南珠杯”竞赛评比的重要依据。各级环卫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考核结果作出分析和说明,并向同级人民政府作出报告。

    第十一条  监管中如发现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运营管理不符合要求、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除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外,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或整改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在全区范围内通报批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发生重大环境污染、安全事件等的城镇,均不得申报自治区级园林城市(县城),已取得称号的要依程序取消其称号。同时,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程序将情况通报负责卫生城市(县城)和文明城市(县城)考核评比的自治区级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