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质[2009]2号
各市建委: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考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我厅定于2009年6月起对全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人员进行验证考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范围
2006年以来获我厅颁发“监督机构合格证书”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监督员证书”的监督人员。
二、考核组织
我厅委托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区质监总站”)负责本次考核的具体工作。
区质监总站负责对全区14个设区城市和部分县级监督机构的考核和指导工作。各设区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各县(区)级监督机构的考核。
三、考核安排
(一)各设区城市对辖区内县(区)级监督机构及监督人员的考核工作应于5月20日前完成,并于5月25日前将考核结果报送区质监总站。
(二)我厅将于6月份开始组织考核组对设区城市的监督机构及监督人员进行考核,并抽查其所辖县级监督机构的考核情况,抽查数量不少于30%。
四、考核内容
按照《验证考核表》的内容进行考核。
《验证考核表》可从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网(www.gxzljd.com)下载。
五、考核要求
(一)各市要统筹兼顾,按照考核内容及时间安排,在保证本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稳步有序地做好考核工作。
(二)设区城市考核县级监督机构时,每个县抽查在建工程的数量不应少于2个,且参与这些在建工程监督工作的执证监督员数量不应少于该监督机构所有执证监督员总数的60%;抽查竣工工程档案不应少于2套。
(三)做好考核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
(四)各监督机构要有针对性地制定具体措施,进一步规范监督机构的内部管理,提高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水平。
六、其它事项
根据桂建质〔2007〕4号文的要求,我厅于今年取消临时监督证,在本次考核中,各市应对持临时证的监督人员重新考核。对本次考核合格的监督员,我厅将发放新的监督员证。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