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村镇[2009]4号
各市建(规)委、规划局、文化局:
为更好地保护我区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镇、街道、村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规划部门会同文物行政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和《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村)评选办法》第一点“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核定公布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基础上,评选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和中国历史文化名村”的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建设厅、文化厅将在各市推荐上报的基础上,组织评选广西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评选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按照规定,做好广西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评选的有关工作。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评选办法(试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厅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