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城字[2005]21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市政管理局:
为了加强城市桥梁设施安全管理,促进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工作的制度化、法制化建设,建设部出台了《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
一、认真学习领会,进一步提高对城市桥梁设施养护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城市道路桥梁是重要的基础设施,是城市的生命线,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动脉,是保持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素。各级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要以科学的发展观为指导,认真学习和宣传《办法》,深刻领会《办法》的精神和实质内容,提高思想认识,转变思想观念,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工作,从根本上扭转当前市政行业中普遍存在的“重建轻养”的局面。
二、尽快建立和完善城市桥梁设施管理的各项制度
(一)各级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及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要按照 《办法》的规定,组织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并报建设厅进行备案。具体要求是:城市桥梁养护维修中长期规划和2005年下半年养护维修计划于今年9月30日前完成报批、备案工作;以后每年年度养护维修计划于前一年年底前完成报批、备案工作。
(二)城市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一步加大力度,组织专门力量开展城市桥梁普查,着手建立城市桥梁信息管理系统和技术档案,将桥梁每次检测评估及讦定的技术级等纳入桥梁信息管理系统,为养护管理的科学决策提供可靠依据,运用信息化、现代化手段,提高桥梁设施技术档案管理水平和养护工作的效率。
(三)建立城市桥梁检测讦估制度是《办法》的重点和核心内容之一,各级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及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要按照《办法》的要求尽快建立城市桥梁检测评估制度和监管体系。具体要求是:新建和改建的城市桥梁竣工后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已使用的城市桥梁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测评估,如果在最近一年内没有进行过检测讦估的必须在2005年年底前组织一次检测讦估,对于不能达到相应等级承载能力的桥梁要立即采取措施;检测讦估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评估资格;检测评估数据应纳入城市桥梁管理信息系统和技术档案。
(四)要及早建立健全市政道路桥梁紧急事故处理系统和应急预案。各地要尽快行动起来,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着手制定市政道路桥梁的应急预案并不断加以完善。各地在制定应急预案时要重点建立重大事故应急指挥,预防预警,应急响应,应急保障和后期处置等五个系统。确保在面临事故发生时,以最快的速度和最佳的时效应对和处置桥梁设施重大突发性事故的发生,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城市的正常运行。
三、各级主管部门要进一步研究贯彻《办法》的具体措施,制定工作计划和步骤,按照《办法》和《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以及通知的规定和要求积极开展工作,并将贯彻实施情况于今年12月20日前书面上报建设厅城建处。
附件:建设部第118号令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二OO五年八月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8号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已于
部长 汪光焘
二○○三年十月十日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桥梁的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确保城市桥梁的完好、安全和通畅,充分发挥城市桥梁的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桥梁,是指城市范围内连接或者跨越城市道路的,供车辆、行人通行的桥梁以及高架道路(包括轻轨高架部分)。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负责对其所有的或者受托管理的城市桥梁进行检测和养护维修。
第五条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桥梁信息管理系统和技术档案。
第二章 养护维修
第六条 城市桥梁竣工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以及未设置、施划有效交通标志的桥梁,不得交付使用。
第七条 城市桥梁质量保修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政府投资(含贷款)建设的城市桥梁,其养护维修由城市人民政府委托的管理人负责。
由政府投资建设但已经出让经营权的城市桥梁,或者由企业投资建设的城市桥梁,在经营期限内,养护维修由获得经营权的企业负责养护维修。经营期满后,按照设计荷载标准以及相关技术规范,经检测评估确认合格后,方可交还城市人民政府管理。
社会力量投资修建的公益性城市桥梁,其养护维修由城市人民政府委托的管理人负责。
第九条 单位自建的用于专业用途的桥梁,由自建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第十条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应当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城市桥梁的养护维修费用由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依据养护维修年度计划,并参照城市道路养护工程估算定额指标等规定确定。
第十二条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应当按照养护维修年度计划和技术规范对城市桥梁进行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计划定期对城市桥梁养护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城市桥梁上设置承载能力、限高等标志,并保持其完好、清晰。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桥梁的具体技术特点、结构安全条件等情况,确定城市桥梁的施工控制范围。
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先经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与城市桥梁的产权人签订保护协议,采取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第十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经常检查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的施工作业情况,避免城市桥梁发生损伤。
第十六条 超限机动车辆、履带车、铁轮车等需经过城市桥梁的,在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前,应当先经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相应技术措施后,方可通行。
第十七条 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种市政管线、电力线、电信线等,应当先经原设计单位提出技术安全意见,报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八条 在城市桥梁上设置大型广告、悬挂物等辅助物的,应当出具相应的风载、荷载实验报告以及原设计单位的技术安全意见,报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九条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应当制定所负责管理的城市桥梁的安全抢险预备方案,明确固定的抢险队伍,并签订安全责任书,确定安全责任人。
第三章 检测评估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桥梁检测评估制度,组织实施对城市桥梁的检测评估。
城市桥梁的检测评估分为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测、特殊检测。
经常性检查是指对城市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的技术状况进行日常巡检。
定期检测是指对城市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的可靠性等进行定期检查评估。
特殊检测是指当城市桥梁遭遇地震、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或者车船撞击等人为事故后所进行的可靠性检测评估。
第二十一条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城市桥梁检测评估机构进行城市桥梁的检测评估。
第二十二条 城市桥梁检测评估机构应当根据有关技术规范,提供真实、准确的检测数据和评估结论,评定桥梁的技术等级。
第二十三条 经过检测评估,确定城市桥梁的承载能力下降,但尚未构成危桥的,城市桥梁产权人和委托管理人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立即采取加固等安全措施。
经检测评估判定为危桥的,城市桥梁产权人和委托管理人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设置显著的警示标志,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并限期排除危险;在危险排除之前,不得使用或者转让。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对检测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重新检测评估。但重新检测评估结论未果之前,不得停止执行前款规定。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城市桥梁每次的检测评估结果及评定的技术等级及时归档。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未经批准即实施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保持其完好、清晰的;
(三)未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对城市桥梁进行检测评估的;
(四)未按照规定制定城市桥梁的安全抢险预备方案的;
(五)未按照规定对城市桥梁进行养护维修的。
第二十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活动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建制镇的桥梁的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一条 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的城市桥梁的检测和养护维修,还应当符合《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