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城字[2005]l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市政公用局:
现将建设部《关于对<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城市公共交通经营权有偿拍卖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建办城函[2004]476号)转发你们。请接通知要求,将你市公交线路经营权有偿出让的相关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将相关材料于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二00五年元月十九日
关于转发《关于对<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城市公共交通经营权有偿拍卖问题的请示>的复函》的通知
建办城[2004]115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现将我部<关于对<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城市公共交通经营权有偿拍卖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建办城函[2004]476号)转发给你们。
各地要加强对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有偿出让的监管,采取有效措施纠正一些地方单纯追求经济收入拍卖出让公交线路经营权的错误做法,确保城市公交行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请于2005年3月底前将贯彻本通知的情况报我部城市建设司。
附件:关于对<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城市公共交通经营权有偿拍卖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建办城函[2004]476号)
二OO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关于对《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城市公共交通经营权有偿拍卖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建办城函[2004]476号
河南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城市公共交通经营权有偿拍卖问题的请示》(豫建城[2004]44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建设部《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建城 [2002]272号)文件规定:“允许跨地区、跨行业参与市政公用企业经营。采取公开向社会招标的形式选择供水、供气、供热、公用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企业的经营单位,由政府授权特许经营。”文件中所提到的“招标”主要是指招资格、技术、质量和服务标,旨在鼓励开放公交客运市场,引导企业之间开展服务质量和社会效益的竞争,在此基础上再推行经济效益的竞争。不能将文件中所提到的招标简单理解成以拍卖形式将经营权授予经营者。
请你厅进一步落实全国城市公共交通工作会议精神,按照“打破垄断、适度竞争、规范服务、便利于民”的原则,推行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的授予。同时要避免一条线路多家经营,互相争抢客源恶性竞争,确保关系国计民生的社会公益事业持续、稳
定、健康发展。
二OO四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