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和〈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的通知》(建城〔2006〕140号)要求,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进行初步考核,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进行预评审和现场考核的基础上,经研究,拟授予厦门等11个城市为国家“节水型城市”称号。现予以公示,公示期15天,自2008年12月22日起至2009年1月5日止。
如以上城市不符合《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的要求,请于2009年1月5日前以书面形式反映。单位反映情况要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要签署真实姓名,并需留下真实的联系电话、地址。
联系方式:
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建司 李军 010-58934352(兼传真)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九号 邮编:100835
附件:拟命名国家节水型城市名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附件 :
拟命名国家节水型城市名单
福建省厦门市
江苏省南京市
湖北省武汉市
辽宁省沈阳市
江苏省无锡市
江苏省吴江市
安徽省黄山市
陕西省宝鸡市
山东省寿光市
山东省胶南市
四川省绵阳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