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科[2008]36号
各市建委,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建质〔2006〕192号)和《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建质〔2008〕19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强我区建筑节能标准的实施,保证建筑节能效果和质量,推动我区建筑节能工作的全面开展,现结合我区的实际,就进一步加强我区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管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设区城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民用建筑节能工程管理、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的专项验收资料审查工作。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所管辖范围内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二、民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应按《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建质〔2008〕19号)执行,验收的程序和组织应符合《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节能工程验收暂行规定》(桂建质〔2007〕23号)的要求。
三、民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使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广西版配套表格(另文下发),并按该套表格要求收集整理验收资料。有变更的尚须提交设计变更文件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重新审查报告。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的,禁止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四、《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监理单位工程竣工质量评价报告》、《设计单位设计文件及实施情况检查报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必须包含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情况。上述5个报告的格式详见《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桂建质字〔2001〕13号)。
五、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的专项验收资料。
六、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的专项验收资料包括:
(一)《单位(子单位)工程建筑节能概况表》;
(二)同建筑节能有关的设计图纸(备案后退回建设单位)、节能计算书等资料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节能审查报告(包括设计变更后重新出具的节能审查报告等);
(三)《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四)《建筑节能推广应用产品、可再生能源使用统计表》。
七、建筑节能分部工程专项验收资料未经审查合格的,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该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无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房屋产权登记部门不予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八、有关附件请登录开云电子(中国)官方网站(http://www.ariazand.com)的“文件通知”栏目或广西建设科技协会网(/gxjskjxh/)的“表单下载”栏目下载。
九、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建筑节能专项备案的资料,按照《关于加强全区建筑节能统计工作的通知》(桂建科〔2008〕29号)的要求,及时汇总统计,并按季度向我厅上报各地建筑节能统计资料。
十、各地在实际工作中要注意总结经验,对出现的新问题要及时反馈到我厅科技处。联系人及电话:农永亮,0771-2260042,电子邮箱:gxjstkjc@foxmail.com
附件:⒈《单位(子单位)工程建筑节能概况表》
⒉《建筑节能推广应用产品、可再生能源使用统计表》
⒊《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