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技术创新,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培育中小科技企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促进我区科技
企业孵化器的健康发展,不断完善创新创业环境,进一步推动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根据国家科技部
《中国科技企业孵化器“十五”期间发展纲要》(国科发火字[2001]237号)和《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管
理办法》(国科发火字[2005]15号),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系指为社会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的科技创业服务机
构。一般由区、市、县有关部门、企业、高等院校、研究院所、投资机构以及其它社会团体或个人投资兴
办,以中小科技创业型企业为服务对象,通过提供研发、生产、经营的场地,通讯、网络与办公及生活配
套等方面的共享设施,为入孵的科技型创业企业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和市场推广等方面多
渠道的服务和支持,提供系统的培训和咨询,以降低创业企业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
和成功率。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投资主体、经济性质、组织形式不限。
第三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按其功能分为综合型孵化器、专业型孵化器和面向特定创业群体的专门孵化器。
自治区鼓励境内外机构、企业和个人设立孵化器,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投资主体多元化、运作市场化、发
展专业化。
第四条 具备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可申报认定“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孵化器
的认定工作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申报认定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以培育初创阶段或成长期的科技企业为宗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注册资本在
100万元以上,而且正常运营一年以上。
(二)科技企业孵化器定位、发展方向明确,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健全,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领导班子健全,70%以上的管理人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专业型科技企业孵化器要配备一定数量相
应专业的技术人才。
(四)综合型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场地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专业型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场地面积在1000平
方米以上,其中直接用于入驻孵化企业的场地面积占2/3以上。
(五)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服务设施齐备,可为企业提供商务、融资、信息、咨询、市场、培训、技术开发
与交流、人才交流与管理、国际合作等多方面的服务。科技企业孵化器内设有提供以上服务的社会中介机
构,或同科技企业孵化器外有关中介机构建立了固定合作关系。专业型科技企业孵化器除应具备科技企业
孵化器的一般功能外,还必须具备能为入孵企业提供专业技术开发的公共技术平台和支撑体系。
(六)综合型科技企业孵化器入孵企业应达30家以上;专业型科技企业孵化器入孵企业应达10家以上。
(七)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建立严格的毕业与淘汰机制,企业在孵化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年,最高不超过四
年,超过四年还不能毕业者,责令退出孵化。自科技企业孵化器成立的第3年起,每年须有不少于15%的企
业进出,以保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动态良性循环。
第六条 申报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所接收入孵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自治区内依法登记注册、产权明晰,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二)处于初创阶段,从事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和生产的小企业;
(三)开发的产品或技术符合《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和技术目录》;
(四)企业注册资金一般不得超过100万元;
(五)企业的负责人必须熟悉本企业产品的研发。
第七条 申报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所准予毕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运营时间1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主导产品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和市场占有率;
(二)年技工贸总收入300万元以上,总资产100万元以上; (三)企业负责人具有较高的经营管理
水平和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
(四)经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五、六、七条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可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出
认定申请,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实行常年受理、成熟一个认定一个的办法。
第九条 申请认定科技企业孵化器,须如实提供下列材料:
(一)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请书;
(二)单位法人证明与孵化场地证明(包括房屋产权证及附图)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简历及其学历、职称证明复印件,管理工作人员名单、职务以及学历、职
称证明复印件;
(四)科技企业孵化器主要管理制度;
(五)科技企业孵化器入孵企业、毕业企业和淘汰企业名录,及其工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与入驻孵化证明
复印件;
(六)科技企业孵化器内实施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名录;
(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本科技企业孵化器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八)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程序:
(一)各申报单位向所在地科技局提出认定申请,经所在地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报送广西壮族自
治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基本符合认定条件的申报单位,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实地考察,
进行现场评审;
(三)对符合认定条件的申报单位,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厅核准认定并颁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企业
孵化器”证书及牌匾。被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单位与其主管部门的隶属关系不变。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实行动态管理。对已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每两年考核一次。对考核不合格
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厅将提出警告,限期整改,再考核仍不合格的,将取消资格,收
回“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证书和牌匾。
第十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实行半年报告制度,每年6月、12月15日前,由所在地科技局负责将科技企业
孵化器上报的上年度、本年度上半年运行情况核实后报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厅。
第五章 扶持措施
第十三条 经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自治区在科技计划中每年择优安排科技项目予以支持。
第十四条 自治区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内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验室)、公共技术开发平台等给予优先
支持,在孵企业申报的国家和自治区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或优先立项。在孵或毕业企业
申报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或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优先予以支持。
第十五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被认定为“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后,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相
应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广西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5年8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