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规园〔2008〕20号
各市、县建委、建设局、规划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关于城乡规划监督检查的有关规定,建设部下发了《关于印发〈城乡规划监督检查证件管理规定〉的通知》(建稽〔2007〕281号),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城乡规划监督检查证件(以下简称《监督检查证》)是今后我区城乡规划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法定证件。各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授权执行城乡规划监督检查公务的人员都必须通过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才予以发证。培训考试有关工作由广西建设厅职工培训中心统一组织,具体培训考试、考核的通知我厅将另行发文。届时请各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好人员,报名参加培训和考试,同时配合做好相关公务人员的考核工作。
二、我厅负责《监督检查证》的制作、颁发和管理。有关《监督检查证》的发放和具体管理事宜,我厅另行通知。
二〇〇八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