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管〔2008〕30号
各市建委、市政局、规划局、园林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8]15号)、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开展建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建质[2008]47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桂政办电[2008]78号)要求,切实搞好“隐患治理年”建设系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结合我区实际,我厅制定了《广西建设系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隐患治理年”的总体要求,以安全发展理念统领建设系统安全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以防范重特大事故为重点,以夏季汛期、北京“奥运会”、中国—东盟博览会和自治区成立50周年大庆等为四个重点时期,全面排查治理和消除建设系统的各种安全隐患,严格控制2008年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控制指标数,确保我区建设系统安全形势稳定好转。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全区建设系统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领导,我厅成立由周家斌副厅长任组长,厅建设工程管理处、城市建设管理处、城市规划园林处、村镇建设管理处和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厅建设工程管理处,具体负责我区建设系统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日常工作。各市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
三、排查治理范围和内容
为加强对全区建设系统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领导,我厅成立由周家斌副厅长任组长,厅建设工程管理处、城市建设管理处、城市规划园林处、村镇建设管理处和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厅建设工程管理处,具体负责我区建设系统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日常工作。各市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
三、排查治理范围和内容
(一)治理范围
建筑施工;市政道路桥涵、给排水、燃气;景区游乐设施。
(二)治理内容
1、建筑施工和市政道路、桥涵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内容:
(1)建筑施工安全法规、标准规范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2)建设工程各方主体特别是施工企业和工程监理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工程项目 “三类人员”、总监理工程师到位和履行安全职责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和生产一线职工(包括农民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3)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4)深基坑、高大模板等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制定、论证和审查情况;项目部作业人员按规定佩戴安全帽、安全带等安全防护用品的情况;临边、洞口防护情况;脚手架架体内封闭情况;物料提升机卸料平台防护情况;预防土方坍塌、模板支撑系统坍塌、卸料平台坍塌和房屋拆除坍塌等事故采取的措施;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除履行合法程序及安全运行情况;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情况;道路桥梁运行存在的安全隐患等。
(5)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演练情况,应急队伍、物资、设备的配备和维护情况。
(5)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演练情况,应急队伍、物资、设备的配备和维护情况。
2、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内容:
市、县燃气专项规划编制进展情况;燃气应急预案制定、演练和执行情况;对燃气气源厂、输配管网、用户燃气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情况;对老旧燃气管网以及铸铁管线、调压站、阀门井、引入管等部位的检查情况;加强对道路拓宽改造后与燃气管线有关地段,各类建(构)筑物、物料堆放占压燃气管线地段,各种管沟与燃气管道交叉、距离较近等地段的安全隐患排查。
3、城镇供水、排水和污水处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内容:
(1)按照建筑施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内容对在建项目进行检查。
(2)是否按饮用水源的安全保护条例认真落实饮用水源的安全保护措施,建立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区,设立水源保护告示牌,加强检查监督,防止水源污染。
(3)厂区生产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用电管理制度、生产管理制度是否完善。特别是用电管理制度、消毒设备管理制度是否完善、落实。
(4)厂区防范设施是否完善,如围墙是否完好、门卫制度是否健全;供水管网管理、抢修专责部门及时对爆管漏水进行抢修维护,保证供水的安全可靠。
(5)有较为完善的水质管理制度,是否建立生物鱼池及观测制度是否落实。
(6)有严格的水质取样和检测制度,基本能按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操作规程对取水、制水、供水实施全过程管理和监测,在标准规定项目的范围内,基本具备《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206—2005)常规指标的检测能力。
(7)是否按规定定期向主管部门上报经省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的水质检测数据和分析报告,定期在媒体向社会公布自来水水质。
(8)检查保障城市供水安全应急体系是否建立,供水安全应急预案制定、演练和执行情况。
(9)对于管道附属构筑物(井盖等)损坏是否及时更换。
(10)对排水管道进行检修前的准备工作制度是否落实。
4、景区游乐设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内容:
(1)是否明确专人负责园区、景区安全工作。要求在灾害性天气或恶劣气象条件下,采取闭园(区)或局部地段禁行的防范措施,防止意外事故;灾害天气过后,组织力量及时检查险要地段,确认无隐患后才继续开放。
(2)是否制订和落实节假日游人密集时的应对预案。对重点园区、风景名胜区要有控制游人量的措施,严禁超环境容量接待游人;对园区、景区的瓶颈地段和关键部位,如桥、水岸、峭壁、狭窄通道等处树立警示牌,平时加强各项安全检查,游人高峰时加强力量组织疏导和调控。
(3)是否建立园区、景区内的空中索道、缆车和各类游乐器械的安全管理制度。要定期检测公园内的游乐场所设施(包括水上、地面、空中),设立乘坐须知警示牌,防止因游人本身问题造成人身事故。
(4)涉及地质灾害隐患(或易发)的市、县、地区,要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制定防灾减灾预案和预防措施,切实保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四、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时间安排
2008年,我区的建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从3月份开始,到年底结束。各市要及时部署,全面落实。具体工作步骤安排如下:
(一)动员部署阶段(3月至4月)。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制定本辖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部署、动员和宣传。
2008年,我区的建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从3月份开始,到年底结束。各市要及时部署,全面落实。具体工作步骤安排如下:
(一)动员部署阶段(3月至4月)。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制定本辖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部署、动员和宣传。
(二)自查自纠阶段(5月至9月)。各市、各企业和有关单位要按照本方案提出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范围和内容,并结合6月份的“安全生产月”活动,全面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自查自纠工作,确保“隐患治理年”我区建设系统的安全生产。
(三)检查总结阶段(10月至12月)。各市要对本辖区内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自治区建设厅将对全区建设系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具体检查时间另行通知)。通过检查,彻底消除建设系统安全隐患,确保我区建设系统安全生产。
请各市于2008年12月10日前,将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年度总结材料,分别报送我厅城建处和建管处。
五、工作要求
各级建设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对本辖区内所有施工现场要做到全部排查,不留死角。各市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重要性。
为了及时掌握各市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情况,加强信息交流,请各市做好以下工作:
各级建设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对本辖区内所有施工现场要做到全部排查,不留死角。各市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重要性。
为了及时掌握各市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情况,加强信息交流,请各市做好以下工作:
(一)各市要于4月20日前,将成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工作机构情况、制定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具体方案和措施,报送我厅建管处。
(二)各市要按照自治区安委会桂安委[2007]53号、54号和自治区建设厅桂建管[2007]116号文要求,实行安全隐患排查月报制度,于每月23日前将本辖区内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快报表报送我厅城建处。
(二)各市要按照自治区安委会桂安委[2007]53号、54号和自治区建设厅桂建管[2007]116号文要求,实行安全隐患排查月报制度,于每月23日前将本辖区内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快报表报送我厅城建处。
(三)各市要按照我厅桂建管[2008]24号文件的要求,及时报送有关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书面材料,以便汇总上报建设部和自治区安委会。
自治区建设厅建管处:电话及传真:0771-2260057
电子信箱:gxjstjgc@126.com
城建处:电话及传真:0771-2264309
电子信箱:jstcjc8@163.com
二〇〇八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