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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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建房〔2008〕6号
转发建设部等九部门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
各市建委、房产局、规划局、发展改革局、监察局、民政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国税局、地税局、统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
现将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统计局联合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162号令)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请各市务必高度重视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建立工作机制,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和分工,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建立健全廉租住房保障制度。
二、请各市认真做好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工作,摸清底数,尽快完成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编制工作,向社会公布并报自治区建设厅备案。
三、请各市、县按照162号令的新要求,结合本市、县实际,对当地已出台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进行修订,制定实施细则并向社会公布。未出台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县(市)要按照162号令的要求尽快制定并向社会公布。请各市、县将新出台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及实施细则于2008年2月5日前报送自治区建设厅备案。
四、请各市、县按照162号令的要求,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平均租金情况,适当提高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确保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能够租到合适的住房,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监察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
二〇〇八年一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