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贵州省经济适用房管理,《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的意见》于今年4月正式实施。《意见》强调,为防止炒卖经济适用住房,将对购房对象及购房面积进行严格审查,经济适用房满5年后才能出售或出租,交易时必须向政府补缴原优惠的各项收费,出售方在同一城市不得再购买或租赁经济适用住房。对在本《意见》此前已经购买和签订买卖合同的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后上市交易时,由购房人按规定交纳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交纳标准按购房时标定地价的10%确定。(贵文)
贵州严防炒卖经济适用房
2005-04-30 08:15:22
来源:摘自《中国建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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